小枫来为解答以上问题。私募反洗钱从“形式”到“实质” 业内人士:建议纳入义务主体,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记者 黎雨辰 北京报道
2024年以来,在金融行业监管趋严、检查处罚力度增强大背景下,反洗钱工作的持续深化亦成为大势所趋。良好的洗钱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对于金融机构增强内控管理、提升客户信任度、降低经营风险,并与国际规范接轨也同样意义深远。
但在其中,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游离”于广大金融机构外的反洗钱管理现状,长期在金融及法律业界内备受讨论。记者了解到,尽管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表示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承担一定的反洗钱责任,由于当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反洗钱主管机关,尚未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划归进“反洗钱义务主体”,目前对私募的反洗钱管理仍更多地停留在一种自律性要求。
不过近年来,我国私募行业呈现出规模发展迅猛、内部管理架构持续成熟的特征。2023年7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正式出台,也首次让私募监管“从无到有”,为行业进一步确立法律规范筑起制度底座。
在多因素综合作用下,部分业内人士指出,眼下我国私募反洗钱监管或正迎来值得期待的新环境、新阶段。
深化私募反洗钱建设
在金融体系中,洗钱风险主要产生于外部的上游犯罪环境和金融体系内部履行反洗钱义务所在的薄弱环节。犯罪分子通过跨机构转出、转入资金,人为割裂资金交易线索,从而隐匿非法所得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的行政主管机关。但一直以来,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法律上不属于“金融机构”的地位,因而央行制定的一系列反洗钱监管规则,无法直接适用于私募基金的反洗钱风险管理。
对于未将私募基金纳入金融机构的原因,2021年,央行曾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中答复称:“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界定仍需进一步明确,并且从实践来看,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复杂、数量众多且工作人员普遍较少,难以统一监管要求并实质开展反洗钱工作。针对私募基金产品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问题,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研究。”
从行业现状来看,外资私募在反洗钱管理方面通常会同时按照国内公募和境外金融机构的标准执行,整体相对规范。但相比之下,本土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反洗钱义务更多是自律性要求。由于行业内尚不存在更明确的管理、审查规定和监管处罚措施,机构对反洗钱管理有意或无意的忽视,实际上催生了较高的洗钱风险。
随着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将行业进一步纳入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的呼声的日益壮大。截至2024年2月,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达到2.1万家,合计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超20万亿元。在业内人士看来,扩张反洗钱义务主体边界、提升金融市场的整体反洗钱风险管理或逢其时。
过去一年来,私募基金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和功能作用的不断明确,也为合规性监管的开展提供了土壤。2023年7月,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成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条例》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主体纳入证监会监管执法对象,而其中特别规定,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统计数据报送、风险处置协作机制。
私募行业的壮大成熟、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健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私募反洗钱审查从“形式”到“实质”的深化。有业内人士呼吁,当前我国私募反洗钱管理工作的推进或已趋近新的阶段性节点,期待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后续监管规则的设立与跟进。
多部门联合推进
综合各类机构的现行反洗钱规范来看,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主要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KYC)出发,核心包含客户尽职调查以及信息报送两大方面。
在过去数年中,中基协和证监会一直十分重视私募反洗钱工作。例如在2020年,为落实央行、证监会关于资本市场反洗钱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摸排私募基金行业反洗钱风险,中基协向私募基金管理人下发《关于开展私募基金行业反洗钱调研工作的通知》,就私募管理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开展问卷调查。过去几年来,协会和监管方面也曾对公私募基金管理人多次开展反洗钱培训等。
记者从多家私募处了解到,当前大型私募机构在日常业务中,时常会应合作机构要求履行反洗钱责任,如对客户基本信息进行留档和沟通。部分头部规模的私募机构会将反洗钱作为公司合规宣传和品牌建设中的一环加以重视,并对员工开展反洗钱相关的内部宣教。
但从执行细节来看,客户身份识别的信息精度在私募机构内尚无统一的规范,其用途也多为客户需求或渠道留存,机构尚未对特定部门有反洗钱方面的合规材料备案义务。有受访人士向记者表示:“有时想对投资的企业项目、或购买的数百万的私募份额进行转移时,甚至不用到任何地方都报送,只要将私募基金的受益人名字进行更改,这个事情就完成了。”
此外在专员配置方面,即便是头部私募机构,反洗钱工作也多由法务合规人员兼管,鲜有独立的反洗钱组织机构或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机构内反洗钱制度体系,又或是可疑交易识别等反洗钱系统模块的建设也难言充分。
一位法律人士向记者推测称,如若后续私募行业进一步出台反洗钱义务规定,可能重点将在于推动反洗钱管理常态化和规范化,使审查模式向既有几大类金融机构对齐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管处罚方面的要求。但该人士表示,相比于公募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对私募基金的反洗钱监管也要更多考虑公司规模或治理模式之间的差异性。
而在程序上,推进私募反洗钱审查的核心,还在于需要通过法律,要求并允许私募机构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向央行反洗钱中心报送数据。
“单一金融机构的资金链路不足以识别全域的反洗钱风险,将私募机构进一步纳入央行的反洗钱中心,有助于所有金融机构的资金链拼合起来,让对可疑链路的识别更加精准。”前述法律人士称。
值得一提的是,缺乏独立法律资源的中小型私募,能否规范化地实践反洗钱义务,顺利嵌入实质性监管审查体系?
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称,当前许多律所已在合规材料方面广泛为私募机构提供服务,在反洗钱信息报送方面或逐渐浮现出一批第三方服务机构,以降低私募机构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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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