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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7日,深圳证监局公告,对深圳市中润东方资产管理(以下简称中润东方或公司)以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因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的违规行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润东方在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以及非合同约定的投资经理进行实际交易决策等行为,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如对此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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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