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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对博知(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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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小枫来为解答以上问题。厦门证监局对博知(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小枫来为解答以上问题。厦门证监局对博知(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厦门证监局对博知(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因公司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风险控制措施不到位,存在公司从业人员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情况。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博知(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博知(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风险控制措施不到位,存在公司从业人员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吸取教训,切实进行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严格规范私募基金管理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跟踪公司整改落实情况,并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同日,厦门证监局向陈志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指出,陈志轩在担任帝王鱼(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博知(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期间,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存在安排员工向个别投资者提供与基金实际净值不符的净值信息等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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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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