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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魏雨田)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对四川弘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古投资基金”)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兼总经理张某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四川证监局调查,弘古投资基金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包括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缺位、基金对外投资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二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且未保存相关记录;三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四是存在出资代持情形。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弘古投资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张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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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