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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金融知识 网易   编辑:王馨玉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不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 不满十四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 精神病人或智力残疾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如果违法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或智力残疾人,在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针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况,考虑到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若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不存在主观过错,也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处罚应遵循的过罚相当原则。

6.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情形体现了我国行政处罚制度中的人文关怀和灵活性,既保障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充分考虑了个体的具体情况,体现了法律的温度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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