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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被收购后,被收购的公司收到收购公司款项的,一般是计入到公司的实收资本中,是属于股东的出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3、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4、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5、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7、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9、扩展资料:企业收购债务问题处理办法:公司原来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不过可以在收购前和债权人谈,达成协议以降低负债金额 ,如果原公司已经要到了破产的地步这个协议对双方都有利。
10、《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1、”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3、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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