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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一!枣庄市税务局局长魏亮珠将到12345市长热线受理中心接听群众来电
听民声解民忧 为民服务解难题
3月7日,市税务局局长魏亮珠将到12345
市长热线受理中心接听群众来电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党史学习教育有关部署要求,更好地听民声、察民情、聚民智、解民忧,持续提高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领导干部接听12345市长热线工作制度》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接听时间:3月7日(星期一)下午2:30—3:30
热线电话:12345
接听领导:市税务局局长魏亮珠
主要受理范围:税收政策解读、税费征管、纳税缴费服务等方面的诉求。
届时欢迎广大市民拨打热线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台儿庄#
近日,我院依法受理了台儿庄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此案正在办理中。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审查起诉的结果是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枣庄地区的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案例一: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薛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简要案情:宋某某让C、D公司为自己经营的枣庄A有限公司、枣庄市B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为411934.7元。
不起诉理由:综上,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上交全部税款,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经核实,涉案公司一直正常经营,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薛城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情况显示:A公司2018年纳税111775.02元,2019年纳税355993.26元,2020年纳税247391.78元;B公司2018年纳税210516.9元,2019年纳税80477.71元,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作为某丙公司和某丁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延伸办案服务,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促进恢复正常经济秩序,确保市场主体正常经营,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宋某某从宽处理。
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上交全部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耿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滕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简要案情:耿某某在经营滕州市A设备有限公司期间,从淄博B化工有限公司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金额563665元,税款77746.9元),用于抵扣税款。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滕检二部刑不诉〔2021〕13号)
简要案情:公某某经张某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价税合计金额100万元,税额137931.05元 。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主动退赃、退赔,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某某不起诉。
案例四:宫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滕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简要案情:宫某某经他人介绍从磐安B电子有限公司为滕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虚开金额113万元,税额19.21万元,虚开价税合计金额132.21万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退赃、退赔,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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