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中药网店,中药网店排行榜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广西钦州市的这个猪场运用中草药养出无病的高品质无抗猪
将中草药神曲、麦芽、山楂、陈皮、枳壳、黄芪、柴胡、益母草、野菊花、松针粉、马齿苋、杜仲各等分共5公斤、99多功能饲料发酵剂1包(500克/包,市场售价约25元/包网店中很容易购买到)、红砂糖5公斤、玉米粉50公斤、食盐4.5公斤、清水435公斤,全部原料与清水合计共500公斤,用于10吨饲料中。
每吨饲料需要加入上述的发酵中草药液态物质50公斤。先将50公斤发酵中草药液态物质与300-400公斤清水混合,加入2公斤小苏打,小苏打溶解后,将1吨饲料倒入让水渗透其中,形成干湿料20分钟以上后进行饲喂。
具有理气消食、益脾健胃、驱虫除积、活血化瘀、扶正祛邪、清热解毒、抗菌消炎、镇静安神、快速促长增肥、肉质改善等作用。
再现抢购潮!香港连花清瘟一盒难求,你买到了吗?
据我在香港的朋友所说,现在香港最紧俏的物资,莫过于连花清瘟了,跑遍多家网店和药房都显示已经售罄了。不过在危急时刻,好在有内地援助的20万盒连花清瘟等抗疫物资已抵达香港。
然而,仍然有人会小怀疑,是不是真有用呢?所以我也为大家做了一些小调查,发现早在2020年1月,连花清瘟胶囊就被国家卫健委列在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用作临床治疗。
近日,一篇《连花清瘟胶囊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前瞻性开放标签对照试验》在国际医学期刊上刊发,结果显示,连花清瘟可降低新冠密切接触者的核酸检测阳性率和发热症状的发生率,进一步证明了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由此来看,在这个特殊节点,如果能备上一点中成药还是挺有安全感的,你们觉得呢?#研究发现预防用中药可降低新冠阳性率#
中药材网购伤不起。﹏。记一次被店家拒绝的网购-是道德沦丧还是质量经不起考验
一不小心,发现身边的90都开始养生了,作为一个专业的药学人员,自然不甘落后,保温杯里泡枸杞的初级阶段,已经不足以体现我的专业水平,于是我精调细选翻阅古医书,查阅现经典,结合中药研究的现代药理毒理知识,选出几味平和补益的中药预计调理身体。
实体店买药还得出门,懒惰让我选择了网购,这是影响心情的开端。网上一搜一大把中药材销售,特意选了一个评价都不错的网店,我也没有问什么过火的问题啊,客服告诉我他们只做批发,让我去药店买,还说我不懂[流泪][流泪][流泪][流泪]
中药材,特别是很多药食同源的中药材,消耗量大也造成了他巨大的市场,而药物与人生命相关,符合药典标准是国家的要求,我确认一下,就被拒绝购买了,所以到底是道德沦丧还是质量问题,我不敢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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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发达的今天,中医还有发展前途吗# 中医药大有前途,我就靠中药调理自己的一些不适,就是中药各方面受到打击,比如在医保卡买药方面,中药饮片进不了医保卡都得自费怎么让发展壮大,中成药可以进医保卡,但当地药店适应的成药品种又太少,最好有中成药的可进医保卡的网店,这样才方便老百姓
【生产经营标签标注天麻黄芪食品案】2021年2月4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弥富上海公司通过其淘宝网网店销售的“元力参堂-人参枸杞饮”和“元力参堂-VC饮”为普通食品,而上述两款饮料添加了尚未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管理的药品“天麻”或者“黄芪”。
涉案食品的生产、流通、仓储服务涉及长三角区域,2021年3月8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发起了三地联合调查,与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就上述案件实行长三角协同查处。
经查明,2021年1月26日,弥富上海公司在其开设的“元力参堂官方店”淘宝店中销售了人参植物饮料元力参堂 人参枸杞饮50件,单价240元,标签配料表为:水、结晶果糖、赤藓糖醇、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天麻、黄精、覆盆子、柠檬酸、柠檬酸钠、维生素C、D-异抗坏血酸钠、食用香精;人参饮料植物饮料元力参堂 人参VC饮50件,单价为198元,标签配料表为:水、结晶果糖、赤藓糖醇、海藻糖、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天麻、黄精、黄芪、柠檬酸、柠檬酸钠、维生素C、D-异抗坏血酸钠、食用香精。
上述两款产品均为弥富上海公司委托弥富浙江公司生产的普通食品,货值金额为21900元,无违法所得。根据嘉善县市场监管局的调查,尚未查见弥富浙江公司生产的上述两款饮品中添加“天麻”或者“黄芪”。
2021年4月15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弥富浙江公司生产的涉案食品,以食品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作出了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弥富上海公司作出罚款142350元的行政处罚。
北野谈
这个案件里是按照食安法125条第二项标签与实际不符判罚的,货值21900元,罚款6.5倍。
如果他真添加了天麻和黄芪,就得按照食安法123条第六项添加药品处罚,货值超过一万元,起步就是15倍处罚,定格30倍处罚,也就是328500-657000元之间,两害取其轻吧。
天麻和黄芪实际上长期都是作为食品食用,只是还没有列入药食同源名录,所以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2020年1月2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里面就包括天麻和黄芪,也许再过几年天麻和黄芪就能放开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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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河南南阳,男子杨某花费1122元网购38包用于卤肉的香料包,刚收到货,即以卤料中违法添加了中药材----木香为由向重庆某公司索要价款十倍赔偿。该公司拒绝杨某索赔要求,杨某未达目的便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支持吗?
(案件来源: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名男子既不经营卤肉,也不经营干菜调料,但他却花了1122元在拼夕夕网店上网购了38包用于卤肉的香料包。可是在他收到货的当天,就以卤料包中添加了中药材----木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为由,向卤料的生产厂家重庆某公司索要价款十倍即11220元的赔偿。没想到重庆这家公司根本就不买他的账,认为自己的卤料只是对几种原料的简单粉碎加工,没有改变产品属性,还是农产品,不是经过深加工的食品,拒绝杨某的索赔要求。杨某索赔不成,就将重庆这家公司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杨某认为重庆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2002年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确定丁香等87种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2019年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将当归、山柰、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等6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木香均不在其列。
据此,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杨某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但案涉香料包为食用农产品,适用的法律应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并无价款十倍赔偿之规定。审理中,销售企业自愿收回商品并退款,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一审法院判定驳回杨某要求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杨某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是“产”环节的法律关系,而《食品安全法》调整的是“食”环节的法律关系。他申诉的并不是木香本身有什么质量问题,而是木香作为中药材不该添加到食品中。所以,应适用《食品安全法》。杨某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调查发现,杨某在网购卤料的当天,在同一购物网站购买固体饮料19盒,并以该产品的网页宣传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为由起诉山东某公司索要价款十倍赔偿。之后不久,杨某以篡改生产日期为由起诉云南某茶叶销售商索要价款十倍赔偿。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香料包在生产过程中仅对香料作物和中药材进行了分拣、粉碎、包装等,没有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属于食用农产品,其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国家并未明文禁止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广木香。杨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香料包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对食用者的健康有害或者有其他质量问题。杨某所购香料包的数量远超普通消费者的正常需求,且短时间内起诉多个商家,可见其诉讼有牟利之目的。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表示,杨某借打假牟利的行为是错误的,支持法院的判决。
也有网友对此案提出不同的看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第二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首先,“木香”不是单纯食品,也不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既然是药品,就禁止添加。
其次,即使是食用农产品,其“质量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其“市场销售”要遵守《食品安全法》。国家明文规定的93种“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可以添加,相应的除此之外的都是国家明文规定禁止添加的。
你对此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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