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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王女士入住酒店,半夜一保安大叔敲门称要送水果,她拒绝后对方刷卡闯入。
我认为酒店保安这种做法极为不妥,心中必定另有企图。
试想,时已至半夜11点40分左右,保安敲门声称送水果,这应该是酒店女服务员干的活,怎么被保安抢着干了呢!?
再说了,一个年轻女子住酒店,大半夜的一个男保安来送水果,确实不妥,难免让人感到恐惧。
话又说回来了。这个保安也真固执的,还强行刷卡开门把水果送进来,这涉不涉嫌窥探王女士的隐私了呢!
王女士表示,她希望酒店和保安能公开道歉,并要求酒店开除保安、并承担她的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2万元等。
我认为酒店应该诚恳道歉。另据王女士提供录音,她后续联系酒店负责人时,表示因客房部下班保安才有房卡,也承认他们管理不当。
酒店人员说,保安上有老下有小,别让保安丢了工作。
而酒店方认为王女士要求赔偿2万的诉求为敲诈,希望她报警处理。
这是什么逻辑?酒店方这样做,就是扯皮极不负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酒店房间一旦出租出去,其实就属于房客的私密空间。
在房客承租期间,酒店或者第三人未经房客的允许不能进入,一旦进入就侵犯到房客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不限于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话又说回来了。具体到本案中,保安未经王女士的同意擅自进入王女士所在的房间,侵犯到王女士的隐私权,王女士依法有权要求酒店和保安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你会怎么看!?(配图来源网络)#社会# #情感# #头条# #我要上 头条# #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要上微头条# #普法行动#
“没2万元别想了事!”内蒙古呼和浩特,酒店保安半夜敲女房客门送水果,遭拒后,径直刷卡进入女房客房间,女房客因此受到了惊吓。事后,女房客要求酒店及保安公开道歉、开除保安,并赔偿2万元。涉事酒店先是以管理不善向女子道歉,后又认为女子是敲诈,建议女子报警。
据悉,王女士入住某季酒店,事发当晚11点多睡着后,迷迷糊糊听到有人敲门,随后询问得知是保安来送水果。
王女士想着自己已经睡觉,便说了一句不需要,可谁料保安竟然直接拿房卡刷开了她的房门。
王女士被保安的这一举动吓得不轻,不断重复着“我不需要!你要干嘛!”大概僵持了30秒钟,保安才退了出去。
事后,王女士给前台打了电话说明此事,可前台表示并不知情。而后了解到,保安当晚确实是在执行送水果的任务!
但是她表示,送水果就送水果吧,为什么保安会有自己的房卡,明明自己已经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为何保安还闯入自己的房间。
王女士希望酒店和保安能够公开道歉,开除保安并承担自己的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等2万元。
而酒店方面,先是道歉,承认管理不当,但是希望王女士不要为难保安,后又认为王女士是敲诈,希望她报警处理。
目前,王女士已在相关平台进行投诉,双方仍在进一步协商之中。
【安律说法】
大半夜送水果本就很奇怪,保安还拿着放开硬闯女房客房间,这事搁谁身上怕都会生气。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王女士的诉请是否合理?如果诉求不合理,那就是敲诈吗?
首先,《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酒店房间一旦出租出去,其实就属于房客的私密空间,在房客承租期间,酒店或者第三人未经房客的允许不能进入,一旦进入就侵犯到房客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不限于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具体到本案,保安未经王女士的同意擅自进入王女士所在的房间,侵犯到王女士的隐私权,王女士依法有权要求保安承担侵权责任。
而又因《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保安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侵害到王女士的合法权益的,王女士依法有权要求保安所在的工作单位,即酒店承担。
其次,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都是应该的,但是损失又该如何界定呢?
我国并没有明确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的场合、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确认名誉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具体到本案,酒店的不当管理行为,确实吓到了王女士,但是王女士想要获得赔偿,必须举证证明给自己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换句话说,索赔2万元想要成功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再次,王女士只是吓了一下,也没有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就要两万,确实看起来不太合理。那不合理就是敲诈吗?
应当注意的是,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般认为,发生侵权后,受害方超过合理赔偿的要求,是受害方为了迫使加害方尽快接受其正当的赔偿要求所采取的一种索赔策略,这是在法律范围内主张权利,一般认为受害方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不属于敲诈。
具体本案,虽然王女士索要的赔偿不慎合理,但是要说王女士是敲诈就过于牵强了。
这事您怎么看?你认为酒店该不该赔,该赔多少?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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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建局发布重要公告】
11月23日,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发布关于限期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的公告称,9月1日首府开始为今年公开摇号配租的承租人办理入住手续,截至目前仍有部分承租人因联系方式改变、有误、多次联系未果等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为保证政府有限的住房保障资源惠及急需住房的家庭,请上述承租人在11月30日前与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联系,尽快办理入住手续。
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租住资格,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不再为其办理入住手续。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配租承租人本人自行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人员名单,请登录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
来源:北方新报
【关于限期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的公告】
市住建局属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1日开始为今年公开摇号配租的承租人办理入住手续,截至目前仍有部分承租人因联系方式改变、有误、多次联系未果等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为保证政府有限的住房保障资源惠及急需住房的家庭,请上述承租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30日前与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联系,尽快办理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租住资格,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不再为其办理入住手续。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配租承租人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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