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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镇江的涂某和亲人一起外出就餐,在吃完买单时居然发现“点菜单”写着收费一元!涂某有些难以置信,便质问服务员拿菜单点菜天经地义为什么要收费1元?不拿菜单怎么点餐?谁知服务员的回答让涂某哭笑不得,“每一张菜单的成本是1.2元,就收你1元,这不你还赚了2毛”!真的不知老板咋想的!
这天,涂某和自己的家人都想吃烤鱼,所以,大家集体外出就去了一家烤鱼店,到店后,服务员说说桌子上有菜单,您们想吃什么就在菜前面打钩,然后会有人给你上菜。涂某就在菜单上点烤鱼和其他的菜品,大家美美的吃了一顿!可是在买单的时候!却破坏了一家人的心情!
涂某一家人一共消费了248元。其实钱并不多!可是在买单时涂某无法理解为什么拿点菜单点菜要收费,餐巾纸和餐具要收费这也是市场行情了,这都能理解!可是要收点餐费,涂某实在无法理解,也感觉很奇葩!表示自己平时去外面吃饭也没听说或者见过哪个餐馆点餐要收费!
所以,涂先生叫来了服务员,质问“拿菜单点菜为什么要收费,这个菜单是用什么烹饪方法烹饪的,是红烧的、酱香的、还是白灼的,你们这个菜单能吃吗?”
服务员对涂某的质问也是一脸无奈,向涂某介绍说“这个菜单每桌打印了一份,方便大家点菜,你想吃什么就在什么菜前面打钩,并且这个菜单咋们这桌用了,别的桌就用不了了,所以是收费的,每一张菜单的成本是1.2元,就收你1元,这不你还转了2毛”!
涂某听了服务员的解释很是无语,思量一会到:“这收费确实挺便宜的、看来我真应该为转的2毛钱开心了,菜单不就是为了方便客人点餐吗?不是也为了你们后厨方便备菜吗,难道你们后厨也要收1.2元”
涂某为此很生气,拒绝买单!服务员也很无奈只能说这是老板定的规矩,自己就是打工的,上面怎么安排我们就怎么做,所以,希望涂先生不要为难自己!
涂某看服务员也不容易,店里老板又不在,说什么也没有用,所以就把单买了!
但是对于涂某这钱花的很郁闷!虽然只有1.2元钱,但是,涂某感觉这种收费行为属于乱收费,对于这种隐形消费服务员应该提前告知,于是涂先生在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了这件事情!
此事一经公开,在网上引发了不少网友的关注和热议。
有网友说,真的是听所未听、闻所未闻,拿点餐单点菜还要收费,真的和奇葩,真不知道是什么店?看样子以后去餐馆吃饭会不会收送餐费、收餐费、空调费?
也有网友说,很怀念以前去外面饭店吃饭的日子,吃米饭不要钱还可以继续加米饭管饱,纸巾、餐具从来都,真是不谈钱!哎!那个日子已经过去了!
那么,餐厅收取菜单点餐费到合理不合理?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在涂先生点餐时服务员没有提前告知涂先生菜单要收费,这已经侵犯了涂某的知情权!
其次,餐厅菜单收费的行为属于强制性,对涂某的自主选择权有侵犯,涂某可以口头选择点餐,服务员自己记录就好!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该餐厅的菜单上没有明确写清价格,已经违背了明码标价的规定!
根据《价格法》第二章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的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而该餐厅再没有告知涂某的情况下,收取菜单费,属于额外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涂某对该餐厅的投诉,也收到监管部门的重视,对该餐厅也做了处罚教育,并且表示该餐厅必须取消了拿菜单点菜的收费!
这可真是天下奇闻,近些年,因为餐厅收取餐具费,餐巾纸费,就引发不小的争议,但没想到,竟然还有店家收取1元的菜单费,暂且不说是否违法,就店家这格局,生意就很男红火了!
通过这件事,在遇到不合理消费时我们一定要学会拒绝,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消费权益。
免费的商品为何如此诱人?讲一个免费的故事:A巧克力(性价比高)的价格定为每块15元,B巧克力(普通品种)定价为每块1元,毫不奇怪,起初顾客的行为是相当理性的:把A和B作了仔细比较然后选择。约73%的人选择A,27%选择了B。
但是,把A定价改为14元,B免费。两种巧克力才仅仅降了1元。A仍然绝对是物超所值,但A销量跌了下来,买它的顾客从73%降到了31%。两种巧克力的降价幅度相同,两者之间的相对价格差别没有变化——所引起的快感度的差别也没有变化,顾客举动与传统经济学理论——单纯的成本效益分析法相背离,正是因为它免费。
免费为什么如此诱人?免费使人忘记了不利的一面。免费给人造成一种情绪冲动,让我们误认为免费物品大大高于它的真正价值。由于人类本能地惧怕损失,我们选择某一免费的物品不会有显而易见的损失。但若是不免费的,那就会有风险,可能作出错误决定,可能蒙受损失。于是,如果要选择,我们就尽量朝免费的方向去找。免费,则人类情绪中认为这是最无风险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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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姆会员商店最值得买的3款网红商品降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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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卡限购2份,今天应该是活动最后一天了。
不过最好卖的烤鸡没降价还是39.8元,小青柠小瓶装的也没降价。
整体感觉杭州奥体印象城的山姆会员店的销售也受到了疫情影响,人气还是去年年底旺。等明年几公里外的COSTCO开市客开业,估计对山姆的影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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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高速新车商品运输车,行驶途中掉落1台元plus,车主浑然不知?
话说这车不会又当新车卖给消费者吧!
用40万部废手机,提炼出价值120万元的金砖!给大家算一笔,废旧手机提炼黄金的账,看完你就会明白,这有多坑人! 这是一位女士提供的数据,她们用了40万部废手机,大概8吨左右的线路板,提炼出了一块3公斤的金砖,其价值为120万。 接下来咱们算一笔账,先不管提炼期间的环境污染,和其他费用问题,用120万元除以40万,等于一台手机,能提炼3块钱的黄金,现在你去市面上,回收一台废手机,我估计怕是收不回来吧! 打个比方,你去义乌买一些1元左右的小商品,然后去农村换旧手机,那么小商品成本就得1块多。假设你一天能收100部手机,(都得好好收),400000/100=4000天,4000/365=等于10年,10年的人工工资是50万元,等于120万,减去50万剩70万,再减去1块钱的成本40万,再剩30万,再减去杂七杂八的费用10万元,再剩20万元。 那么就等于用10年的时间,去挣20万元,大家可以想想,这炼金是赚了还是赔了?[笑哭]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留言评论。#头条创作挑战赛# #全国达人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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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头条##西安每日菜价#
又是一个晴朗的早晨,虽然没有阳光明媚,还是让人心情舒畅的。
赶早市,为一天的家庭生活,买一些价廉物美的商品,也是一种乐趣。
今天早上早市上的菜价如下:
西红柿2-3.5元/斤,黄瓜3.5元/斤
上海青2.5元/斤,菠菜2-2.5元/斤
芹菜1-1.5元/斤,白肉豆3.5元/斤
豇豆角5元/斤,莲花白1-1.5元/斤
西葫芦2元/斤,大辣子2元/斤
茄子2-2.5元/斤,麦芹菜3元/斤
圆生菜2.5元/斤,莲菜2.5-3元/斤
猪肉(前后腿)16.8元/斤
土鸡蛋28元/盘,
在早市上,有一个卖内蒙古羊肉汤的,33元/斤,挺好的,冬天了吗,多喝一些非常不错,有机会大家可以试试。
好了,今天早上的菜价,基本就是这样了,希望大家出门时,一定要注意防护哟!
据网络报道,世界杯期间中国小伙去卡塔尔卖小商品一天赚两万,国内1元进货,国外卖20元。
ps:现在看来根据信息差还是可以做最原始的倒买倒卖的差价的。只是我们很多人没有看到这样的商机。#卡塔尔世界杯8强出炉#
山东日照,一男子花了2050元,在某多多商城购买了一款全新华为手机。商家承诺“假1赔10”。男子收货后感觉不对劲,经过检测为一台翻新机。于是他要求10倍金额赔偿,但商家说,只能赔偿代金券,人民币免谈。男子遂将商家告上法庭。
周先生本来就打算买一台华为手机,一看某多多有个促销活动,就从一家手机店里花了2050块钱买了一台,当时商家说这款手机是原厂的,假一赔十。但周先生发现,这款手机不但没有耳机,就连充电器都是假冒伪劣。
周先生向商家提出索赔,但商家拒绝承认这款手机是赝品,并请周先生到华为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手机在一年前就已经开封,并且进行了一次维修,属于返修机。周先生于是将商家诉至法庭,要求商家退还2050元,并赔偿20500元。
商家在法庭辩称:
第一、不存在欺诈行为,手机是华为品牌并非假货。周先生购买时,商家已明确说明手机是库存,也是已经激活的。
第二、假1赔10是若收到商品是假冒品牌,可获得十倍代金券的赔偿。
某多多的代金券与人民币是两个概念,不能将代金券等同人民币。
第三、商家同意手机退货,周先生并未遭受损失,请求赔偿20500元,并无依据。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呢?
1、《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该案中,双方对于交易时,商家有没有明确说明争执不下。在法庭上,周先生提供了两人的聊天记录,周先生问:“请确定手机是原装的,对不对?”对方表示:“华为货真价实,实体店可供验货。”
由此看出,周先生在买手机时,商家的确向他保证了手机是原装的。
2、网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反映,是合法的买卖合同。
周先生作为顾客支付了相应的金额,商家则应提供与协议规定的一致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如实、全面地为消费者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不得进行虚假、误导等广告。经营者对顾客所提供的产品、服务的品质、使用方式等问题,应当如实、明确地答复。
商家承诺手机为原封,但经华为检测该手机已维修过一次,且存在机身颜色不符,指纹标准不符等诸多问题。
该案中,商家明知手机为翻新机,仍然声称原厂原封机并予以销售,已构成了欺诈销售。
欺诈销售,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财产受到损失的行为。
故商家应退手机款2050元,周先生则归还手机。
3、商家在商品页面上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这一承诺应作为买卖双方的一项协议,具有合法性和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行为,应当以明显的形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其数量、质量、价格,并依照消费者的要求作出解释。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格式条款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均属无效。
商家主张10倍赔偿代金券,是一种可以减轻经营者责任的行为,属于无效条款。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周先生退还手机,商家返还货款2050元,并支付赔偿款20500元。
现在网上购物很流行,由此带来的问题和争议也是时有发生。我们在网上购物的时候要注意,收货时要先查看一下货物的状态。遇到纠纷应保留证据,与经营者协商,或向电商平台提出诉讼。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拨打12315向当地的消协投诉,或者直接起诉。
大家此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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