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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李先生买了三张价值199元的房劵,准备入住某酒店600元的经典房,可在预订时傻了眼。用这三张房劵根本订不上自己心仪的房间,气不过的李先生进行了投诉,可随后发生的事却让他气不打一处来。
据李先生讲述,自己经常买某酒店的房券,花199元就可以住到600块钱的酒店,非常划算。
前几天自己打算去上海,正好看到他们有活动,就在网上买了三张价值199块钱的房券,根据活动规则,可以用远低于市场价的价 格预订活动列表里的一些中高 档酒店。
李先生说,在买之前,自己就已经考虑好要住经典系列的酒店。买好劵以后,订房间时,却发现怎么都订不了。
李先生表示,上海不是有进博会吗?自己打算在上海进博会开幕前几天入住酒店,三张券正好可以住三个晚上,而且都是大床房,如果不按优惠价,这样的房间是600块钱。
自己在预订之前还仔细研究了活动规则上面写的房劵可以用的时间,预订时也是按这个时间来的,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天都订不上。
李先生于是找到值班经理,和他反映情况,谁料值班经理的回应让他火冒三丈。值班经理表示,你在哪里买的,就去找哪里投诉,并扬言要给他一杯星巴克直接让他走人!
气不过的李先生直接找到调查员,希望他能帮忙协调一下这件事,诉求就是让他能住上心仪的酒店。
调查员和李先生再次找到值班经理,值班经理强硬的表示,现在这个活动我们酒店不参加了,你到酒店app上面去申诉。
李先生反驳,可APP上明明写着你们是参加的啊,你现在又说不参加,这不明摆着是出尔反尔吗?值班经理听了,嗤之以鼻,表示这个APP根本不是他们酒店做的。
对于李先生反映的对方说要拿一杯星巴克把他打发走的事,值班经理在调查员面前矢口否认。
见找酒店没用,气愤的李先生选择向酒店的集团投诉。但在投诉的过程中,李先生竟接二连三的收到不明号码发来的短 信。内容全是对他的辱骂,句子不堪入目。
李先生猜测,这些信息应该是酒店的人员给他发送的,因为酒店知道他的电话号码,也知道他正在向集团投诉。
集团随后给李先生进行了短 信回复,酒店方面用漏洞来解释此事,并表示酒店确实不能享受优惠,是他们内部出错导致了这次的误会。
后面他们提出解决方案,说愿意提供另外一家酒店300元左右的房间。但是李先生对此表示不接受。李先生表示,他认为酒店存在虚假宣传。他的目的也很简单,他就想去那家酒店入住。
至于那三条短 信,酒店方面表示,出了这样的事情也让他们很被动,但他们无法确认信息发送者的身份。对此,调查员也尝试拨 打发送短 信的号码,归属地是宁波,始终无人接听。
随后,调查员又联系上了之前对接李先生的酒店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会找专门的部门给调查员回复处理结果,不过,调查员始终没有得到回复。
李先生也表示,这对房劵和短 信事件,自己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 权。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怎么定性酒店的行为呢?
酒店在app上宣传优惠劵可以用,但实际不能用,宣传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符,确实是在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酒店方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 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 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 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呢?
如果酒店是故意的,那他们应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损失、继续履行、赔礼道歉等
如果这件事是因为酒店的失误造成的,那也不该让消费者来买单,之前的优惠推送相当于一个要约,既然做了承诺,就必 须兑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179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 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 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479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小编也觉得,你竟然有优惠劵,那就得认,哪怕真是弄错了,也不能拒绝消费者,否则诚信何在?现在事情闹这么大,岂是三张优惠劵就能解决的。
对此,有网友说,我支持这个小哥,一定要这个酒店给哥说法
也有网友说,这个酒店格局小了,我们也是开店的,如果是内部搞错了,这次生意也只能做了,及时改正就好了,给自己一个教训,怎么能这么对待客人呢?说话太难听了,别人也是正规渠道买的券
还有网友说,我感觉可能会有反转,等官方回应吧
那么,你怎么评论酒店的处理方式呢?欢迎留言讨论!#头条创作挑战赛#
“太恶心了!”浙江杭州,一女子出差入住一家酒店。凌晨的时候,她便回酒店洗澡洗头发,不料,正在她准备洗脸的时候,忽然闻到一股异味,抬头一看,竟然发现花洒上有一块“脏东西”,女子顿时恶心坏了。而酒店方的处理态度更是让她气不打一处来......
唐女士和同事一起从上海来到杭州出差。当天到达后,便和同事一起入住了车站附近的一家酒店。
同事手头的事情办好了之后,便提前回去了,这时唐女士便由双人间换成了单人间。
这天唐女士在外面忙碌了一天,回酒店已经很晚了。她便开始洗澡洗头发,而就在她准备洗脸的时候,忽然闻到一股刺鼻的臭味,她抬头一看,竟然看见花洒里面有一块“脏东西”,这让她恶心坏了......
随后,唐女士便给酒店方发微信反馈情况,结果对方过了一个多小时才给她回复,并且反问她:为什么入住的时候不检查房间!这让唐女士感到非常气愤!
这突然出现的一幕,再加上酒店方的态度,让她睡意全无,唐女士气得一晚上都没睡。
第2天,唐女士因为前一晚的事跟酒店前台起了争执。随后,报了警,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酒店方愿意给出2000元作为赔偿。但是,唐女士并不接受,她想要酒店方找到上一任的房客,了解具体的情况。
但是,酒店方负责人却表示,这个事情没那么简单,而之所以没联系上一位房客,是因为他们觉得没有这个必要。上一位房客是一位女士,入住时间晚,退房也比较早,即使联系了对方,对方也不会承认。
同时酒店负责人还表示,当时唐女士发现这个情况后,为什么不先打电话反映,而是选择发微信,那微信回复是会导致回复不及时的情况。
后来,唐女士把自己的遭遇发给朋友,在朋友的建议下,她去了医院做了四项检查,没有大碍,不过做了妇科检查,显示有一项感染。
因为双方一直有争议,执法人员到场后,又联系了附近的社区,经过社区调解,赔偿唐女士2800元,事情得以解决。
对于此事有的网友说,“酒店方应该再较真一点,让唐女士去做个DNA,说不定事情就水落石出了。”
也有的网友说,“对于唐女士来说,还是太糟心了,入住了酒店,结果弄出这茬子事,还是酒店方自己卫生没做好。”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违反此规定,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这件事,如果真的是由于酒店保洁阿姨忘记检查清洗消毒,那么是属于酒店方的责任,除了道歉还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看来,外出住酒店,不光要检查房间的床单被褥,还要仔细检查一下花洒和淋浴,多仔细一点准没错。
而酒店方作为服务行业,更要加强环境卫生方面的管理,每一个细节都不能忽视。
您说呢?
#头条创作挑战赛#
细思极恐!辽宁大连,一男子为了参加专升本考试,遂入住到一家快捷酒店当中。由于入住酒店时,已经比较晚,第二天又还有事,于是洗漱过后,男子就关灯上床睡觉了。
万万没想到的是,男子次日醒来后,无意中却发现,被子上有一大片血迹,这血从何而来?习惯裸睡的男子,细思极恐!于是马上去找酒店方理论。
可酒店的处理方法是,找来工作人员,将被子换了后,就不了了之。男子对于酒店的态度,非常不满,觉得他们不负责任。这血是从何而来的,这血是什么血?裸睡接触后,会不会有什么毛病?酒店统统都没有给出答案。
直到男子将现场视频发到网上后,酒店方才来找他,协商处理。可他们的意见是,免房费、删视频!
好家伙,他们的意思是想通过一晚房费,来掩盖自己过失。男子自然不能答应他们。
目前,酒店方总部发布声明称,他们已经道歉,已成立专项小组对酒店的卫生管理情况进行彻查。当值员工已被开除。
1、看完酒店的声明后,网友表示,看来他们都还没明白大家所关心的重点:血从何而来?是人血么?有没有危害?如果是人血,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会流那么多血?这些酒店有义务、有能力搞清楚。
2、这事就算完了吗?其实不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男子支付等价房款入住到酒店,双方形成的实际上是合同关系。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酒店方有义务为男子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入住环境,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因酒店一方未能提供卫生、舒适的入住环境给顾客,属于违约行为,因此酒店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注意,如果对男子精神上造成损害的,男子还可以主张索要精神损失费。
以上只是对于男子的侵权责任。众所周知,酒店纪营者保证房间干净卫生,是酒店的义务,而且对于这种义务,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明确规定,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36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2千-2万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换而言之,男子不仅可以起诉维权,还可以向主管反映情况,表达自己的诉求。
那么大家认为,这些血是怎么来的呢?欢迎大家讨论!
#头号周刊# #大连头条# #大连七天酒店被罩现血迹 酒店致歉#头条热榜
河北石家庄,男子金某在一家酒店睡了一晚后,让女朋友过来陪自己!但女朋友来到金某的房间后,看到床单上竟然有血迹,于是盘问金某昨晚干什么了?金某说自己不知道,昨晚喝多了,开房后直接睡着了。
金某今年25岁是在石家庄某学校读研究生。在事发前天,和朋友们小聚了一下,一高兴多喝了几杯。随后便来到酒店开房睡觉。
第二天,醒来后,金某便把酒店位置发给了女朋友。
金某女朋友来到酒店后,本来打算想和金某温存一会,可自己在脱衣服的时候,看到床单上面竟然有血迹,关心的问道金某最近是不是身体有异常呢?
金某回顾最近也没什么不正常呀,查看身体后,并没有伤口。在确定不是自己出血后,金某便告知前台,自己入住的房间床单上面有血迹,酒店经理对此事表示抱歉,说会重新给金某换一套床单。
金某向酒店表示自己已经没有心情入住了,还希望酒店能够陪同自己去医院做一个全面检查,因为他担心,自己会不会被感染疾病。
但酒店方向金某表示,客户离开后都会更新新的床单被褥,不可能有血迹,如果是时间长的血迹会发黑,而现在发现的床单血迹是鲜红色的。金某实在不放心的话,可以把血迹样本拿去检测,如果血迹是金某,金某需要自己负责此事;假如不是金某,酒店可以陪同去医院做检查。
金某对酒店的处理方式表示不满,对酒店表示,自己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也会向有关部门打投诉电话。
让金某生气的是,检测血迹这个应该由酒店方去出资处理此事,而现在酒店却让自己去,这根本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
事件中,金某与酒店属于一种服务合同的关系,酒店作为提供服务一方,应该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检测合格的床单用品,而金某需要为服务提供相应的报酬。
有网友说一年前年前,我和老公去石家庄办事,进入酒店已经是半夜了,看到床单也是有血迹,一看就是陈旧的,枕头也黄黄的,当时又累又困的,就没找服务员换,穿着衣服就睡了,第二天退房,酒店不干了,非说是我们给搞脏的,我就和他们闹起来了,最后经理出来给赔礼道歉,房钱也没要,我当时真的很生气的
还有网友表示在酒店做过服务员,这个可以说是行业内的秘密,只要是不太脏的毛巾,被褥等都不会换的,只是客户很难发现而已。
如果,酒店有没有义务每天更换被褥用品呢?
《住宿业卫生规范》第21条规定: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所以酒店作为服务方,有必要也有义务每天去更换客房内的物品,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更好,情节较轻,将会面临被处罚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会停业整改,甚至被吊销卫生许可证。
就本事件中,存在争议的地方就是床单上面的血迹是否是金某的。
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找一家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来做一次血迹检测。
出门经常入住酒店,会有一部分人自己带这自己的床单被褥和洗漱用品的。如果不方便的话,在入住酒店的时候,就先检查一下床单被褥,还是不放心的话,可以让服务员当面再换一次床单被褥。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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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石家庄头条#
浙江杭州。唐女士从上海过来出差并入住了一家酒店。忙碌了一天,凌晨准备洗个澡休息,可当她马上洗完,准备洗脸的时候,却闻到一股异味,随后仔细一看,才发现花洒上面竟然有“奥利给”,这可把她恶心的不行。而事后酒店方面的处理态度,更是让她不能接受。
最初,唐女士是和朋友一起来出差并在东站附近入住了一间双人房,费用是150/一晚。朋友离开后,她就换到了对面屋的单人间。费用是130/一晚。当晚洗澡的时间比较晚,已经是凌晨了,本来都洗得差不多准备离开了,但用喷洒洗脸时,就看到了上面的异物。
这个突如其来的情况,让唐女士身心都无法接受,一直到凌晨三点多,都气得睡不着觉。她给商家发了信息,可时间过去一个多小时,直到4点多商家才回信息,大概意思是为什么入住时不检查房间。
这样的态度,唐女士不能接受。当时她和酒店的前台发生了不小争执。在民警的调解下,酒店方面愿意出2000元作为赔偿,但唐女士不接受,她认为自己不需要酒店赔偿,可以把上一任租客找到,但酒店方面不愿意联系上一任租客,想要自己和解,于是她提出让酒店赔偿5000元。
由于双方对于赔偿金额的差距过大,当时并没有达成协议。后来唐女士去医院做了感染四项的检查,并没有大碍,不过做妇科常规检查,发现有感染的情况。
唐女士找到媒体反映此事,跟着记者再次来到酒店讨要说法。
酒店的负责人对于媒体采访非常排斥,在他看来,事情似乎没有那么简单,发生这种事,唐女士应该立刻给他们打电话,结果是发信息,这才导致消息回复不及时。
另外,上一任住户是一名78年的女士,入住时间比较晚,离开时间比较早,很明显是为了赶火车,没有这么做的必要,而且他们也没理由联系对方,即便联系了,对方也不会承认。
因为这次的协商,双方依然存在很大分歧,于是唐女士又联系了社区方面,最后经过调解,酒店赔偿了唐女士2800元,她也接受了这个赔偿方案。
其实从酒店方面的说法来看,虽然没有说得很明白,但是话里话外是在指责唐女士无事生非,而且他的说法也有一定道理。毕竟事情过去这么久了,即便找了上一任住客,对方也不见得会承认。
有网友说:现在做生意太难了,客户属于得理不饶人,太过分。
但如果从唐女士的角度来看,花钱消费却遇到这种事,也很难接受。至于赔偿金额多少的问题,那就是双方协商的问题了。因为酒店也没法证明这个异物是谁的,除非去做DNA鉴定。
而且酒店冤吗?其实也不冤。在这件事上,他们也存在管理漏洞的问题。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如果酒店在上一任住客离开时,就检查好每个卫生角落,并且做好相关的记录,那这件事就可以撇清自己的责任。结果现在发生这种事,只能由他们来买单,只能说花钱买教训吧。
异性同住酒店“被查房”,不是夫妻关系将会如何处理?答案来了
前言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深,我国的市场经济变得越来越繁荣,人们的钱袋子鼓起来了,于是便更注重精神方面的享受。如今逢年过节,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毕竟不趁着小长假外出游玩一番,实在是辜负我国的万里美景。
外出旅游,就势必会遇到酒店住宿的情况。酒店是违法行为的高发之处,公安部门通常会不定期对酒店进行抽查,如果两名异性同住酒店,并且不是夫妻关系,那么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
一、公安部门的检查内容
在酒店经常发生的违法行为,便是不正当情色交易。很多人因为抵御不了诱惑,会偷偷地在网站上与他人约定在酒店见面。然后一方出钱、一方出力,展开不正当的情色交易。这种违法行为会极大地败坏我国的正常风俗,同时也会让女性的处境变得更为艰难。正因如此,公安部门一直会投入许多精力在酒店这样的重点场所,专门查处类似的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为了不打扰正常旅客的休息,公安部门会先在酒店管理处,调取每位房客的登记信息,如果确定异性访客同住,但是两人存在亲缘关系,便会直接跳过,继续浏览并核实其他访客的信息。只有到了最终核查的阶段,公安部门才会敲响住宿人员的房门。如果自己没有违法行为,那么面临公安部门的这种问询时是不必紧张的。
二、异性同住酒店的正常情况
第一种正常情况便是我们上面提到的,异性虽然同住,但互相之间有亲戚关系。虽然性别不同,但由于是彼此关系非常要好,所以许多异性亲人在外出游玩时,会选择同住一间房间。遇到这种情况,如果订酒店的人对自己的同住人有详细的信息登记,那么警察会在核实房客个人信息的时候直接跳过,确定他们为正常情况,但是如果没有认真做好信息登记,警察就会直接上门询问访客。
当然,这个时候是不必紧张的,房客只需拿出身份证明材料。警察核实清楚房客的身份信息,确定没有违法行为后,便会直接离开。不过,有的人会对这种虽然有亲缘关系,但异性同住的情况颇有微词,毕竟古代便有男女七岁不同席的俗语。即使是兄弟姐妹,同住一间房间也会十分尴尬,因为无论是上厕所还是洗澡,都是非常隐私的事情,异性之间总是会有许多尴尬的情况发生。
第二种正常情况,便是两人已经确定情侣关系,但因为共同结伴外出旅游,所以异性同住一间房。这种类型的异性房客在信息登记时,是完全看不出其双方具有情侣关系的。警察只能亲自找房客进行信息核实,才能确定他们没有做出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如果警察对情侣进行了询问,那么只要展示一下情侣双方的日常聊天记录,或者之前对于旅行计划的一些谈论内容,便可以证明自己的正当性。
当然,虽然情侣双方完全有资格同睡一张床,但我们仍然倡导外出旅行时,应当订一间双人房。因为旅游是十分耗费精神的,如果夜间同睡一张床,因为心中的爱意聊天至凌晨,那么就会耽误第2天白天的活动内容。只有休息好了,才能玩得更加尽兴。
三、异性同住的异常情况
异性同住的异常情况主要有两种,首先便是双方之间存在不正当情色交易关系。很多时候,为了保证自己的隐私不被泄露,如果两个人有进行不正当情色交易的想法,便会十分默契地前往酒店订一间房。一旦警察对这种异性房客进行抽查,便能很容易地明白其中的诡异之处,会直接对双方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
而异性同住的另一种异常情况关系到未成年人。有的未成年人对世界的认识并不深刻,初尝恋爱的甜蜜后,便有可能被自己的对象哄骗来到酒店。一旦发现了有未成年人异性共处一房的情况,警方会立即展开行动,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安全。同时,酒店的管理人员要受到处罚,因为按照规定,只有18岁以上的成年人才能手持身份证登记信息,入住酒店。
结语
有的人可能会想,对酒店异性同住情况如此大惊小怪,是否是一种浪费警力的行为,事实并不如此。如果警方能够见微知著,从异性同住的情况中察觉到一些线索,及时掐断一些违法行为的火苗,让违法乱纪的人员及时得到惩罚,就能够肃清社会风气。同时,这也是维护酒店秩序与安全的重要措施,不定时地抽查,能让酒店管理人员更加重视酒店的安全问题,对入住房客更加重视与关心。
“太恶心了!”浙江杭州,一女子出差入住一家酒店。凌晨的时候,她便回酒店洗澡洗头发,不料,正在她准备洗脸的时候,忽然闻到一股异味,抬头一看,竟然发现花洒上有一块“脏东西”,女子顿时恶心坏了。而酒店方的处理态度更是让她气不打一处来。
看完小编有话说:
女子有这种遭遇真是让人无语。虽然文章中没有说明白花洒上到底是什么,到从女子闻到刺鼻的臭味可以推断应该是粑粑。
到底是什么人这么恶心呢?竟然在花洒上涂上脏东西呢?
还有就是,上一个客人退房以后,酒店难道没有安排服务员打扫房间吗?如果打扫卫生了,不会闻不到臭味的。
女子去做检查,还查出妇科有一项感染,这样的结果真让人堪忧啊!
看来,以后住酒店要长个心眼。
大家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图源网络侵删)
失足女半夜赶走包夜的客人,嫖客无奈报警要求退钱,该怪谁呢?
在这个社会之上,国家一直奉行的是打假,打击违法犯罪以及扫黄打非。但是在这些阴暗的角度里面,还是有一些卖淫的事情发生。在江苏的某个地方,朱某心情不好喝了,一点闷酒,直接从网络上面联系了一个卖淫女。
这位卖淫女说包夜1200块钱路费100元。朱某一听这么便宜,就随即来到了对方的住所。两个人发生了两次性关系,时间已经是晚上11点了,迷迷糊糊地听到牛某接到了一个电话,立马要求朱某离开。因为交易已经完成,这里是不负责留宿的,所以朱某非常生气,选择了报警。
等到警察马某赶到的时候,朱某一直在强调自己出的是包夜的价格,是对方违约在先,必须要让对方给自己开宾馆。警察哭笑不得,将这两个人带回到了派出所。
这个案例实在是太过于奇葩了,毕竟已经犯了罪,肯定不会报警处理,唯一好处应该就是今天晚上肯定有免费住的地方了,但是这种高价的住宿认识也不想去吧。各位应该如何区分违法犯罪呢?每一个人都不陌生,在民法当中规定夫妻具有忠实义务,如果有一方已经出轨了,很显然就违背了这个义务,也就违背了民法典这一条。
虽然并没有规定违法的处理措施是什么,这只是其中的一个倡议性质的原则性规定,不产生违法的效果。而从另外一个意义上面去想,违法违反的是治安管理法,而犯罪违反的是刑法的规定。不管是违法还是犯罪,均应受到处罚。
像这两个人的行为就是属于卖淫嫖娼的行为,朱某是属于嫖娼,而牛某属于卖淫。但是如果没有被抓住,这两个人肯定是受不到惩罚的,可是朱某自己交代了卖淫嫖娼的整个过程,并且已经报警了,证据被落实必须要给予这两个人惩罚。不管是拘留还是拘留加罚款,一般情况之下罚款肯定是少不了的。
那么这两个人的处罚有没有什么样的不同呢?首先朱某自己陈述了嫖娼事实,就是主动报案,如实地供出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可以对对方减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而卖淫女并不存在自首的行为,没有主动投案,所以必须要进行处罚。那么这个1200块钱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1200元是属于违法所得,应该予以没收,既然没收了就没有存在退钱的可能性。
从另外一方面去讲,这两人之间的卖淫嫖娼是属于违反法律的协议,是属于无效的协议,就不需要分析双方的利益关系了。根本就没有必要再去讨论包夜还是住宿的问题,虽然说这位嫖娼的男士理亏,但是没法说理,因为这个男士是违法在先的。
嫖娼违法之后还不想走,这就是待在现场等着抓获呀,估计这两个人应该在看守所里面好好的反思。不要再犯这种低级的错误了,还有网友评论,这是生意比较兴隆,不讲武德。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处理一批希尔顿酒店床垫
造成此次疫情传播那个酒店咋处理的!能说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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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警方通报典型案例,这些人被处罚或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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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星级酒店不会外穿传的海鲜处理小技巧#实用小技巧 #厨房小技巧 @DOU+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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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七天连锁酒店被罩内现大片血渍 涉事酒店:保洁是新来的 正在处理】# 6月30日,辽宁大连,考生爆料称入住7天连锁酒店后发现被罩内有大片血迹,已经住过一晚后才发现,隐藏在被罩里比较难发现。考生称自己有裸睡习惯,感觉很恶心。跟酒店反映情况后,酒店让删除视频可免费住一晚,遭到了考生拒绝。酒店工作人员称,是新来的保洁阿姨搞错了,将会改进。
27岁的王女士家住江西瑞金市。2021年元旦那一天,在网上结识了江西赣州的男子朱某,二人互相添加微信。
朱某比王女士还要小5岁,但两人在网上相谈甚欢。认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约好要见面。
1月25日上午,朱某前往赣州南康区某酒店开房,并将酒店详细地址及房间号发给王女士。
当天下午王女士来到酒店房间。谁知二人相谈没多久,便发生了口角,而且越吵越凶。
在争执过程中,朱某突然上前勒住王女士的脖子,直到王女士没有了呼吸。
朱某将王女士杀害后,想到如果就这样走了,酒店发现后报警,自己肯定跑不了。
于是朱某灵机一动,想了个主意。他拨打酒店前台电话,谎称房间内有人晕倒,需要求助。
酒店不敢怠慢,赶紧派遣员工彭某、唐某等人到房间处理。
到达现场后,酒店工作人员发现王女士已经失去意识,而此时朱某却多次提出,自己带王女士去医院,请工作人员帮忙抬一下即可。
工作人员意识到问题没那么简单,王女士现在生死不明,不能答应朱某的要求。
于是工作人员便提出,要朱某陪同工作人员一起将王女士送往医院救治。
期间,酒店特意安排人员盯守朱某。当得知王女士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工作人员立即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直接将朱某带走调查。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女士符合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朱某也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普法学僧
又是一起因约见网友引发的惨剧,王女士怎么也想到自己一次赣州之行,竟然葬送了宝贵的生命,真是令人惋惜!与此同时,朱某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朱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毫无疑义,但是他在案发当天极力想要转移王女士尸体的行为,法律上应当如何评价呢?
朱某杀人后为掩盖罪行,想要转移尸体的行为,实际上是毁灭、伪造证据。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刑法只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没有自己为自己毁灭证据的罪名。
因此,杀人后毁灭罪证的,在法律上称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再单独定罪。如偷东西后又窝藏起来的,只定盗窃罪,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不得不提的是,本案中酒店工作人员的处理,还是相当规范和得当的。
从民事角度来看,王女士入住酒店,与酒店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酒店为王女士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还应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当然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主要指的是,因酒店硬件设施方面缺陷,或酒店工作人员过错造成侵权的才负责。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就本案而言,是朱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王女士的生命权。
酒店员工发现后,立即将王女士送医救治,整个过程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酒店不仅履行了义务,还识破了朱某欲转移罪证的诡计。
酒店并派人盯守朱某。为公安机关后续顺利侦破案件,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应该给酒店员工的责任感点赞。
3、又是一起因约见网友引发的刑事案件。
王女士咋就不长记性呢?安全防范意识也太差了,仅仅加微信好友20多天的时间,就只身一人前往异地的城市与陌生男性见面,如同羊入虎口,望还有此想法的女性能引以为戒!
亲爱的读者,您认为酒店的做法值得称赞吗?关系评论留言!
#赣州头条#
气不过了!一男子花了11万在酒店办了酒席,整个过程办得得顺利且很开心,没想到蕞后却因为120元搞到纠心,这事一传开后,大家都说酒店格局小了!
原来,男子为了让自己的女人过上一个难忘的婚礼,不惜花11万重金挑一个比较豪华的酒店,举办一个够味的婚礼!
整个过程确实达到预想的结果,新娘和来宾都过得很过心,很嗨!结束后男子也带着喜悦的心情准备要离开,没想到被酒店工作人员拦下了!
原因是,工作人员在清场过程中发现少了12条毛巾,他们要求男子按原 价一条10元共120元赔付!
真是悔气,这工作人员真的不会见机行事,人家花了11万开开心心办了个婚礼,你却在结束前拿十二条毛巾来说事!
男子在沟通的过程中越发生气,第 一,毛巾循环使用,工作人员应先告知来宾。第 二,一条毛巾是30*30的尺寸,在网上不过几块钱,而工作人员说一条10元而且按蕞低价要求男子支持,这显然要多了!第 三,毛巾的Logo日期印的是2015年,用了几年的毛巾跟男子要原 价赔偿,男子一反问日期,工作人员却称Logo的日并不代表使用日期!
更让男子反感的是,11万都拿了,而酒店却在120元上纠着不放,虽然规矩没错,但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这单生意做完了,客户满意,说不一定有介绍来第 二单生意,像这样闹这么一出,谁还愿意介绍朋友过来啊!
网友说都说,酒店格局小了,该变通就得变通,不能为了小钱而失了大钱吧!
@诗之海书之洋
也有网友猜想到:我们这里有这种情况,酒席过后,尤其婚宴,人多杂,服务员就会拿出几个破损高脚杯让赔偿,这个钱是属于服务员的额外收入,酒店默许的。主家一般不会深究,直接付钱完事。毛巾是不是也这样
还有网友说:别提酒店管理严格不严格,我就不信一个酒店经理没有免掉120块钱的权限。消费了11万[打脸]!
另一网友说:不应该赔,可以让酒店走法律渠道,法 院判了才赔。
这事更多网友觉得是酒店处理不妥当,你觉得呢?#我要上 头条#
“令人后怕!”云南昆明,唐女士在某酒店的茶水吧台处,倒了一杯苦荞茶。当唐女士将茶大口喝下去后,立即感到口腔、食道、胃部都出现了不适。唐女士赶紧找来服务员,这才得知自己喝下去的,竟然是消毒液“优氯净”。
原来,该酒店服务员在定期清洗装苦荞茶的茶壶时,忘记将消毒液给倒出来了。而唐女士正巧泡完温泉出来,她感到十分口渴,于是来到没有服务员的茶水吧台处,拿起苦荞茶的茶壶,给自己倒了一杯茶。
由于唐女士口渴得厉害,所以她并未注意“茶”的味道,抬手就将一杯“茶”灌进肚子里。可这毕竟不是真的茶,而是消毒液,所以唐女士喝下去后,立即感觉到非常不适。
唐女士叫来服务员后,将情况说了一下,结果服务员没有想着先帮唐女士叫救护车,而是准备把苦荞茶壶中的消毒液给倒掉,唐女士的女儿小宋见状,立即赶来制止,并及时保留了证据。
此时,唐女士的舌苔已经发黑,小宋立即让服务员叫救护车,可服务员却说要等经理亲自处理。直到20多分钟后,唐女士才被酒店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在送医途中,唐女士出现了头晕、腹痛、小便失禁等症状。后经治疗,唐女士脱离了生命危险。
唐女士出院7个月后,她的身体还是不好。后唐女士向酒店提出了索赔,但酒店方除了垫付了7000元的医疗费后,只同意再赔偿1.5万元。而唐女士认为,这1.5万元还不够医疗费的。目前,双方仍未就赔偿一事谈拢。(来源:北青网)
1、实在令人气愤不已!服务员在知道唐女士喝下消毒水后,居然不立即叫救护车,而是硬等了经理20分钟,这是什么死脑筋?万一唐女士有生命危险,那服务员可能面临过失犯罪,而且酒店将会赔得更多。
当然,唐女士和其女儿也是不理智,自己的身体健康比什么都重要,为什么要跟服务员和经理在那里耗20分钟?在获取完证据后,唐女士可以自己叫救护车先去医院救治,这耽误了治疗,受罪的可是自己啊!
2、有网友表示,如果唐女士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那服务员就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了。
其实不然,服务员的行为虽然是过失的,但并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
这是因为,服务员将装有消毒水的苦荞茶茶壶放在水吧处,即便不是唐女士来喝,也会有其他顾客来喝。
也就是说,服务员的行为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既然如此,服务员的行为更符合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而非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幸唐女士并未受到重伤或死亡,目前已经康复出院,这名服务员才算是逃过了一劫。
3、虽然服务员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他因为将消毒水装在苦荞茶茶壶中,然后置于水吧上忘记倒掉了,这才导致唐女士误食后身体受损,故应当予以民事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这个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唐女士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当然,由于服务员是在工作中对唐女士造成了人身侵权的,故应当由酒店先行赔偿,然后酒店方再向有重大过失的服务员追偿。
法律如此规定,最主要的就是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毕竟让服务员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钱赔付,那是相当困难的,而作为酒店方则会轻松许多。
值得注意的是,酒店方向服务员追偿时,不能一次性追偿。一般来说,追偿的比例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同时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但如果服务员离职了,那可以进行一次性追偿。
4、最后,为商者,不仅要以诚信为本,还要勇于承担责任。如果酒店连顾客的安全保障都给不了,事后还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以后还有谁敢去这家酒店消费呢?
来源:法律公开课
问题是谁叫她来的-刘又不认识-搞清这个关系再淡其实事情-如果死了呢?是不是要吃官司去了?//@娟姐看法:浙江义乌,刘先生入住酒店时,凌晨1时许,突然有一名年轻女子在敲门,刘先生打开门一看,发现自己根本不认识对方,可女子却声称是刘先生让她来的,如果要让她现在走的话,就必须支付来回车费。刘先生不同意,并准备用座机打电话给前台,叫人过来处理此事。可不曾想,女子谢某见状,二话不说,拨了房卡就跑。刘先生立即追了上去。双方在追赶过程中,谢某在经过酒店一处斜坡时摔倒在地,导致右脚骨折。事后刘先生报警求助,警方介入调查后,刘先生支付了9000元医药费。刘先生本以为这事就过去,可谢某却要求刘先生金额支付其医药费30000元,并另外再赔偿其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30000元,也就是说,谢某要求刘先生总共赔偿其经济损失费60000元。刘先生不同意,声称自己只是追了对方,存在一个过失责任,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但谢某却不认可刘先生的说法,谢某称是刘先生推了她才导致自己摔倒的,而且摔倒后刘先生还踢了她两脚。刘先生随即予以否认,但谢某却又声称,如果刘先生没有对自己动手,他怎么可能会送她到医院后同意支付9000元医药费呢?目前,谢某的验伤报告显示其身体所受损害为轻伤二级。而谢某承认其当晚是通过“附近的人”认识一网友并相约见面后,网友发错房间号码,才导致敲错门的。1、事发后,有网友认为,只要警方没有认定刘先生构成故意伤害罪,刘先生就无需赔偿,而且已经支付的9000元也要谢某退回来。还有网友认为,刘先生在房间睡觉睡得好好的,谢某来敲门,被要求离开时还抢走房卡。谢某才是始作俑者,因此也认为刘先生无需承担责任。2、那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刘先生需要承担责任吗?首先,刘先生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其在这起案件中,有没有过错行为。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如果真如谢某所说的那样,刘先生推搡致其倒地,并又用脚踢过其的,那么刘先生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从目前警方没有对刘先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看,警方大概率是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刘先生对谢某实施过伤害行为的。其次,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刑事证明标准和民事证明标准不一样。即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具有唯一性;而民事则是根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在办理一切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调查、重证据,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才能认定构成犯罪。换而言之,即便警方没有认定刘先生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代表其一方没有过错。如果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刘先生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谢某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话,那也会判定刘先生需要承担责任的。再次,《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行为的话,那么就可以减轻甚至是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即便要求刘先生承担责任,也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正如网友所说,明明是谢某敲错门在先、拨卡就跑在后,其行为也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肯定要减轻刘先生一方的责任。最后,《民法典》第1198条同时规定,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酒店作为经营者其一方有义务,根据治安管理规定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并核实清楚来访人员是要找谁的情况下,才能放行。否则就是存在过错行为,也应当要为此承担责任。综上而言,如果警方不能认定刘先生构成故意伤害罪,那刘先生最多就是承担民事责任,但这个责任肯定是次要责任,因为根据本案案情来判断谢某的过错责任更大,当然还包括酒店一方的过错责任。有网友还认为,刘先生在房卡被拨走后,追赶谢某,只是为拿回房卡,所以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您怎么看?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头条创作挑战赛##头号创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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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刘先生入住酒店时,凌晨1时许,突然有一名年轻女子在敲门,刘先生打开门一看,发现自己根本不认识对方,可女子却声称是刘先生让她来的,如果要让她现在走的话,就必须支付来回车费。刘先生不同意,并准备用座机打电话给前台,叫人过来处理此事。可不曾想,女子谢某见状,二话不说,拨了房卡就跑。刘先生立即追了上去。双方在追赶过程中,谢某在经过酒店一处斜坡时摔倒在地,导致右脚骨折。事后刘先生报警求助,警方介入调查后,刘先生支付了9000元医药费。刘先生本以为这事就过去,可谢某却要求刘先生金额支付其医药费30000元,并另外再赔偿其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30000元,也就是说,谢某要求刘先生总共赔偿其经济损失费60000元。刘先生不同意,声称自己只是追了对方,存在一个过失责任,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但谢某却不认可刘先生的说法,谢某称是刘先生推了她才导致自己摔倒的,而且摔倒后刘先生还踢了她两脚。刘先生随即予以否认,但谢某却又声称,如果刘先生没有对自己动手,他怎么可能会送她到医院后同意支付9000元医药费呢?目前,谢某的验伤报告显示其身体所受损害为轻伤二级。而谢某承认其当晚是通过“附近的人”认识一网友并相约见面后,网友发错房间号码,才导致敲错门的。1、事发后,有网友认为,只要警方没有认定刘先生构成故意伤害罪,刘先生就无需赔偿,而且已经支付的9000元也要谢某退回来。还有网友认为,刘先生在房间睡觉睡得好好的,谢某来敲门,被要求离开时还抢走房卡。谢某才是始作俑者,因此也认为刘先生无需承担责任。2、那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刘先生需要承担责任吗?首先,刘先生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其在这起案件中,有没有过错行为。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如果真如谢某所说的那样,刘先生推搡致其倒地,并又用脚踢过其的,那么刘先生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从目前警方没有对刘先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看,警方大概率是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刘先生对谢某实施过伤害行为的。其次,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刑事证明标准和民事证明标准不一样。即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具有唯一性;而民事则是根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在办理一切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调查、重证据,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才能认定构成犯罪。换而言之,即便警方没有认定刘先生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代表其一方没有过错。如果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刘先生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谢某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话,那也会判定刘先生需要承担责任的。再次,《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行为的话,那么就可以减轻甚至是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即便要求刘先生承担责任,也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正如网友所说,明明是谢某敲错门在先、拨卡就跑在后,其行为也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肯定要减轻刘先生一方的责任。最后,《民法典》第1198条同时规定,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酒店作为经营者其一方有义务,根据治安管理规定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并核实清楚来访人员是要找谁的情况下,才能放行。否则就是存在过错行为,也应当要为此承担责任。综上而言,如果警方不能认定刘先生构成故意伤害罪,那刘先生最多就是承担民事责任,但这个责任肯定是次要责任,因为根据本案案情来判断谢某的过错责任更大,当然还包括酒店一方的过错责任。有网友还认为,刘先生在房卡被拨走后,追赶谢某,只是为拿回房卡,所以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您怎么看?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头条创作挑战赛##头号创作家#
“床单上都是血,下水道也被尸块给堵住了……”,澳门警方接到总统酒店报案,服务员声称在一间客房内发生了命案,残忍程度令人看了直恶心,事后该案件被称为“澳门手撕鸡”。
时间回到1996年,总统酒店的一名服务员在一个旅游团队集体退房后,按照工作流程来到一个叫张昭的女子开的房间进行打扫清理。
随着房门被打开,眼前的一幕吓得服务员尖叫了起来,只见客房内的床单上都是血迹,地上散落着几块碎肉,下水道也堵住了,服务员赶紧联系酒店经理报了警。
警察立刻赶到酒店封锁了现场,虽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但看到眼前这一幕,许多警察也忍不住呕吐了起来。
经过检验,床单上的血迹确实是人血,而堵塞的下水道里,也捞出了许多的碎尸块,大小就像手撕鸡一样零碎,到底是什么人能下这样的狠手。
警察对开房人的身份进行了调查,这间客房是一个叫张昭的女子开的,而和她同行的还有一个姓李的女子,这两人说是跟着旅游团来的,但是最后旅游团走的时候,这两人却消失了。
于是警察怀疑这些尸块可能就是张昭和李某,果然经过法医的鉴定,发现这些尸块来自于两个人正是失踪的张昭和李某,但是这两人的骨头却都不见了。
通过对酒店工作人员的询问,警察得知最近两人和一个男子走得很近,事发前,这名男子也曾来房间找过两人,离开时还带了两个黑色的袋子。
这样看来,这名男子的嫌疑非常大,那两个黑色的袋子里面装得很可能就是两人的骨头。
于是警方立刻对张昭和李某的身份及社会关系进行了调查。原来张昭和李某从事着性交易工作,两人在澳门有一个接头人姓宋,这个姓宋的男子负责给张昭和李某对接客户并从中抽成。
不仅如此,就连张昭和李某从事色情交易都是宋某拖下水的,为了更好地把控两人,宋某还诱使两人吸食毒品,所以张昭和李某一直在存钱想要拜托宋某的控制。
宋某好赌成性,在一次输了钱后,他想到了张昭和李某的傍身钱,于是找到了两人提出要借钱,张昭和李某自然不愿意将钱借给宋某,于是宋某一怒之下杀了两人。
杀完人后,怎样处理尸体成了宋某头疼的事情,于是他想到了或许可以像澳门之前发生的“八仙酒店灭门案”一样,将这两个人的尸体剁碎,然后用水冲走。
尸块的重量比水要重,那么这些尸块会随着水流沉在水底,最后神不知鬼不觉地冲进大海中。
于是宋某将两人在房间里分尸,然后用刀将她们身上的肉一片片切下来,最后将处理不掉的骨头用黑色的袋子装好带走。
这场凶杀案甚至惊动了当年办理澳门“八仙酒店灭门案”的警官,就连警官都说这起案件比当年的八仙酒店灭门案还要恐怖,因为宋某将尸体切割成了200多个碎块。
所以大家一定要远离黄赌毒,学会克制自己的欲望,一旦发现身边的朋友沾染了不良爱好,也要及时劝阻,否则最终会落得家破人亡的下场。
#三亚:调查坐地起价酒店 将顶格处理# 一个城市的形象建立起来需要很长很长时间,但是要毁掉一个城市的形象是非常容易的,三亚以前宰客现象就被游客诟病,这次又对滞留在三亚的游客,收取高昂的酒店费用。政府已经明确规定酒店价格减半,但有些酒店却将酒店价格提升一倍再进行减半,坑害消费者的利益。希望政府严厉打击这样坑害消费者的酒店,这样的酒店的存在,就是给三亚城市抹黑。
今天买菜路过一家酒店,酒店正在门口处理桌椅、床、沙发等物品。挑挑拣拣的人很多,我也不由得参与其中,看看这个摸摸那个,有一张小桌子挺好的,价位仅20元,我顺手搬回了家。
老公很是喜欢,用抹布擦了一遍又一遍,把桌子挨墙放在卧室的一角,把他平时看的书籍放在一旁,把儿子用过的笔记本电脑也放在桌面上,一下子有了学习看书的氛围。
老公一生酷爱看书学习,他说小时候家里穷,住在窑洞里,从念书开始到考进仪址农校都没有一张书桌,写作业是扒在炕沿上写的,拥有一张书桌是他从小的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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