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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司法解释(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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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您好,今天帅帅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司法解释,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您好,今天帅帅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司法解释,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3、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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