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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2、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3、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5、 一)省内变更。
6、护士在省内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区域流动执业,申请人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原注册主管部门存档),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出具证明,在注册软件上导出并注销信息;然后申请人到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提交上述《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拟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在《护士执业证书》上加盖护士注册专用章,在注册软件上进行“省内变更”。
7、(二)跨省变更。
8、护士跨省执业,应按跨省变更程序完成变更手续。
9、出省变更:⑴申请变更。
10、申请人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原注册主管部门存档),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出具证明,在注册软件上导出并注销信息;填写《护士注册注销证明》一式三份,由原注册主管部门及原发证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存档一份,原注册机关审核,盖章,在软件上注销信息;⑵注销注册。
11、由原发证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护士执业证书》,验证后在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上加盖“注销”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变更注册专用章”,在《护士注册注销证明》上出具证明;⑶发证并注册。
12、申请人凭“护士注册注销证明”到拟执业地发证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申请新的《护士执业证书》,到执业地注册机关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13、2、入省变更:⑴注销注册。
14、申请人到注册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有关事项,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原注册主管部门存档),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出具证明,在注册软件上导出并注销信息;由原发证、注册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护士执业证书及注册的验证和注销,并开具“护士注册注销证明”。
15、⑵申请变更。
16、申请人持“护士注册注销证明”、学历证明、身份证、接收单位证明等。
17、向拟执业地护士注册主管部门提出入省变更注册申请。
18、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审核合格,在上述表上出具证明;按照“《护士执业证书》填写说明”编号并打印《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
19、⑶发证并注册。
20、申请人持上述材料、证明和《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到拟执业地发证机关申请发证,之后回注册机关按照注册有关条件和程序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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