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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6、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7、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8、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9、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0、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11、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12、扩展资料《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3、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1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社局——《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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