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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达成二手车(建达成二手车场文员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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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建达成二手车(建达成二手车场文员的岗位职责)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西安头条# 二手...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建达成二手车(建达成二手车场文员的岗位职责)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西安头条# 二手车参谋老杨胡言乱语

买卖的过程

就是相互不断释放诚意

相互妥协

最后达成一致

青岛的陈女士从某二手车行看中了一辆轿车,觉得2年的车子才行驶了17000多公里,于是花了56800元买了下来。可是几天后拿去做保养,朋友告诉她车子有问题,陈女士找来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发现,车子公里数竟然有7万多公里还出过事故,此后便去找二手车行协商,可是二手车行却要扣除6000元。

二手车行表示,当初告诉过你是表显里程,不代表真实里程,如果当时承诺了保真实公里数,就会签订合同,但是陈女士质疑为何在买车前不告诉自己,二手车行负责人称,我们也不知道车子真实公里数,几万块钱的车我们也不会去拿电脑读,无奈陈女士将此事反映给了市场监管部门。

#大兵叔叔说法#

56800元买了这部二手车,还不如再花一两万去4S店买一部新车,都花出去5万6了,也不差一两万吧,最终买来了一堆闹心事。

陈女士从这家二手车行买了涉事轿车,双方之间达成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但问题是双方之间并没有签署书面的合同,据此二手车行以没有承诺义务为由要求免除责任。

其实不然,二手车行作为相对专业的车辆买卖机构,对于二手车的注意义务是要比消费者高很多的,不能以自己没有检测实际公里数以及未承诺保公里数来免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既然二手车行表示告诉了陈女士车子的表显里程,不保真实里程,那么就要由二手车行举证证明事先已经告知了陈女士,否则就会按照隐瞒真相的方式处理。

那么一方隐瞒了真相,对方是享有撤销权的,因此陈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但是,如果能够证明二手车行消极的不告知属于欺诈的,对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二手车行表示如果退车,就以5万的价格收车,而此时陈女士仅仅开了一个周就要损失6000元,其实无论是谁都难以接受的,二手车行对此这样表示,无非就是按照这个车子的二手价格来收车,看似没有问题,但是却忽视了背后的法律问题。

也许陈女士确实因为资金紧张,也许是为了性价比买二手车,其实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只要是买了这样的车子,作为商家,应当要如实告知消费者,不能去赚取昧良心的钱,而故意不告知事故或者其他问题。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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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喜忧勿论,特斯拉被曝加大投资,在上海建第二工厂,同时产能提高一倍。上海产能一年或达到百万级,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出口中心。路透社这一消息,如果属实,意味着特斯拉与官方将达成新协议,给市场带来一针强心剂。不过,二手车目前涨价比新车贵的架势,愈演愈烈,何时能泼上一盆冷水?#科技网事#

二手车行卖事故车,钱没挣到,反而赔了64000元!

薄某购买一辆奥迪A8二手车,车辆售价为26万元。与车行签合同注明“无重大事故、火烧、水泡”字样。

2021年4月13日,薄某开车至某汽车养护服务中心处,共支付29000元,用于车辆内外设施、配件的整理、更换。

2021年4月19日,车辆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车辆办理机动车综合保险时,被保险机构告知不予承保商业险。

2021年5月20日,薄某找到车行,对方表示同意退车返款,但双方对于原告已支付的车辆整备款及赔偿事宜经协商未达成一致。

2021年5月20日,薄某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进行鉴定,2021年5月29日,该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存在切割、拼接;被鉴定车辆为事故车,薄某支付鉴定费10000元。

后双方对购车纠纷协商未果,薄某起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1、返还购车款的金额;2、鉴定费1万元、车辆整备款29000元、车辆使用费5.6万元是否为合理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1,《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解除后,薄某应将案涉车辆返还车行,同时,车行应返还原告支付的购车款26万元。车行主张薄某实际使用该车辆22个月,应在返还购车款时适当扣除车辆使用费,而薄某否认其实际使用该车辆,并主张租车费用。

关于争议焦点2,薄某购车后对车辆内外设施、配件进行了整理、更换,其支付的车辆整备款29000元为合理损失,故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薄某支付的鉴定费1万元,系双方在纠纷发生后经协商未果,薄某为维权收集证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已提交鉴定报告及鉴定费发票,法院亦予以确认。

薄某主张车辆使用费5.6万元(按月租金8000元计算),其提交租车合同、收据、证人证言等,经法院审查,证人证言、转账记录与租车合同、收据不能相互印证,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薄某购车系为自驾代步,因车辆不能办理商业保险,按日常生活法则分析,车辆仅办理交强险而无商业保险情形下,正常使用势必受到影响,车行应对薄某由此所致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关于补偿金额,法院酌定车行一次性补偿薄某经济损失2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于2021年4月3日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

二、薄某将车辆返还二手车车行,二手车车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购车款人民币26万元;

三、二手车车行赔偿薄某车辆整备款人民币29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0000元、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25000元。

#头条挑战大赛##买二手车,到底在哪买最靠谱#

【太原奥通好车:说好的原版车,为啥门却被换过?】8月23日,小吕在太原奥通好车二手车行看上了一辆别克君越轿车,车商承诺这辆车是原版,没有换件。听了对方的介绍,小吕很是满意,就以10.2万元购买了这辆二手别克君越轿车。提车后,小吕查了查这辆车的出险记录,没想到这一查,就发现了问题。小吕说,这辆车在2021年时有一起事故,更换了右前门,有五到六件喷漆。他觉得车商之前没有告诉他实情,是在忽悠消费者。对此,太原奥通好车负责人说,这辆车刚回来不久,他不知道门有没有更换过,他们找第三方检测后,将报告给了小吕。在报告中,并没有关于车门的相关检测报告。最终,太原奥通好车负责人提出补偿小吕3000元的损失,小吕接受,双方达成一致。(热线)

贵州的聂女士和朋友开了一家公司,因为业务需要,从一家二车车行看中了一款宝马5系轿车,公里数9万多公里,聂女士觉得公里数和价格合适,于是以公司的名义,花了246800元购买了这辆轿车,可是接下来问题却接二连三的出现。

开回去后,发现空调不好用了,于是第二天就去把空调修了,又过了几天,合伙人杨先生在开车行驶在高速上时,车子剧烈抖动,突然熄火,吓得此后再也不敢开这辆车了。

聂女士便联系了二手车行,希望亏一万元退掉车,可是却遭到了二手车行的推诿,经过协商,将车子送去了4S店检修,这一检测竟然发现车子需要维修,大约3万元多元的维修费。

因感觉车子行驶9万公里不应该出现这么多问题,于是让维修师傅帮着看一下里程,却发现里程竟然达到了17万公里,此后聂女士找到车行希望退车,车行表示,车子是刘某卖给聂女士的,应去找刘某,而不是找车行。

聂女士表示,不管车子是谁卖给我的,车款给了车行老板,承诺书也是车行盖章的,车行就应该承担责任,而刘某也赶到了事发现场,表示自己是车行员工,但是退车你要找车行老板。

二手车买卖真的是水很深,即便是商家出具了承诺书,也并不代表车子就一定没有问题,而一旦出现问题,给买家带来的只有无休止的烦恼。

实际上,本次纠纷中,聂女士购买的车子表显里程为9万公里,实际里程已经远远超过了14万公里,而里程数多少,直接决定着聂女士是否愿意购买这辆二手宝马车。

由于车行表示这辆车是刘某销售给聂女士的,要求聂女士找刘某处理,而刘某表示自己是在这上班的,退车找车行,而聂女士将车款交给了车行,并且车行也出具了承诺书,因此可以认定,聂女士一方与车行之间达成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

那么二手车行将一辆经过修改里程的车子出售给聂女士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二手车交易的一般习惯,二手车行驶里程数是决定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同时也会对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本案中,就要看二手车行是不是有意将这辆修改过里程的车子卖给聂女士一方的,如果二手车行购买这辆车时,表显就是9万公里,那么就可以认定向消费者告知的车辆信息一致,未存在告知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的主观故意,亦未实施篡改里程表数据的客观行为,不构成欺诈。

但是如果购买车子时是14万公里,而后自己修改了里程,那么这就是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而事实上,车辆的行驶里程数当属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二手车公司履行查验义务不当,导致涉案车辆里程表显示公里数与实际公里数严重不符,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会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四五万买了一辆二手车,为何不去买新车,这个价格可以买一辆不错的B级车,可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花着B级车的钱开C级车,也许是为了谈工作方便,也许还有其他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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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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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号周刊#

【刷短视频买到二手“事故车”,法院:消费者退车,中介退款】2021年年初,张先生无意间在网上刷到了一条有关二手车销售的短视频,心动之下,他联系了后台客服,并添加了一位叫做杨某某的微信。一番交流过后,双方达成购车的意向。期间,张先生也曾按杨某某的通知,到了某汽车销售公司现场看车。结果让张先生没想到的是,交完钱拿到车之后,他发现车辆竟然是事故车,与杨某某承诺的“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泡水”明显不符。事后,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某汽车销售公司、杨某某以及上任车主林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退一赔三。福州仓山法院审理中发现,被告杨某某并非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该汽车销售公司仅是将场地出租给杨某某用于停放二手车。最终一审判决撤销案涉的《车辆转让协议书》,要求杨某某返还张先生购车款并赔偿其已支出的保险费及贷款手续费29万余元。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车辆检测机构对车况的真实情况进行鉴定,并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将车况以及详尽的违约责任写入合同。如果消费者是与经销商签订合同,则需要对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Via福建电视台第一帮帮团

【熟人介绍却买到事故车!店家推责:不是我卖的,只是在我店里交易而已 】广西百色的吴先生在南宁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准备过年,谁曾想买到了鉴定结论为“重大事故及涉水”的问题车。

未签协议,快速完成过户贷款

吴先生称,经朋友介绍,今年1月19日他从百色来到南宁市,在西乡塘区安吉大道某二手车市场内的“广西器小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文称器小车公司),通过韦某某购买了一辆二手丰田锐志轿车。

吴先生说当时就觉得流程不对,在双方没有签署购买合同或交易协议的情况下,他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韦某某支付了首付款2万2千元,随后现场人员安排吴先生办理了车贷。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反常的流程?“当天下午我就要赶回百色,因为是朋友介绍的,韦 时间比较急,可以先把流程走了,我们再把事情(合同)落实,反正都是朋友嘛。”当时说可以在吴先生来取机动车正式号牌时再把合同补上,吴先生解释道。

他回忆:当天上午11:30来到器小车公司;12:00对方取走自己的身份证和机动车绿本,开走车辆办理过户手续;约中午1点到银行办理了面签;下午2点签订贷款协议,车辆也在下午2点左右开回。

鉴定结论:重大事故及涉水车

当天下午,吴先生驾驶刚刚过户至自己名下的汽车返回百色,就发现了异常。

随后,吴先生在百色当地一家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动车检测平台验车,鉴定结论为“重点(大)事故车”及“涉水车”。

吴先生并不认识韦某某,只是通过朋友介绍才联系上他。吴先生说朋友告诉自己,“这家店是韦某某和另一个合伙开的。”

发现问题后,吴先生通过电话和微信与韦某某协商,不久后韦某某以不同理由经常联系不上,后面直接不接电话。吴先生说,现在连介绍给自己车辆交易信息的朋友,也无法联系上韦某某。

记者多次拨打韦某某手机,前两次接通后记者表明身份但无人回应,随后再打就已经转为来电提醒。

店方负责人:并不知情

记者联系到了器小车公司的翁总经理,翁总称,韦某某是自己的朋友,但是他们双方在自己店里如何协商、交易,自己并不知情。

“他(吴先生)买那个辆车不是我们店里的车,也跟我们店没有关系,也不是我们店里的销售人员销售出去的,他(韦某某)只是在我店里面,跟另一个人(吴先生)谈,谈这个车子,你明白我意思吗?”

翁总表示,新车主说车子存在问题找到了店里,韦某某才告诉自己有这个事情。

那么如何防范外面的个人在自己店内进行类似的交易?

面对记者的问题,翁总表示,自己确实难以防范,“因为开店做生意,朋友、客户、同行、还是朋友的朋友、员工的好友等,经常来自己店里喝茶,二手车行就是一个信息交流共享的平台,这个事情在二手车行业是很正常的。”他表示,如果朋友来自己店里有损害到公司利益自己也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

对于翁总的这些说法,吴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吴先生说车子是在他店里成交的,而且自己有相应的人员、照片作证明。吴先生称一开始就说在车行里购买,电话沟通时说几辆车供吴先生选择,来到现场看到了两辆锐志供他选择。吴先生说现场除了韦某某在,店方的多位员工、办理贷款的对接人也都在场。吴先生说车管所办理车牌的发票上还有器小车过户等字样。

律师:经营者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广西半宙律师事务所律师廖莉分析认为,吴先生可以根据自己手上的证据来决定是起诉韦某某个人、二手车公司。如果起诉二手车公司,二手车公司则要承担自己所称的对此交易不知情的举证责任。

廖律师分析说:“买卖交易发生在二手车行内,从看车到达成协议到办理贷款合同,这个过程不可能在几分钟内完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于经营场所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这个安全保证义务包括了交易安全,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交易,交易主体要确保安全、明确。从目前得到的信息来说,经营者需要承担责任的几率也是比较大的。”

购买二手车,这些问题要注意

本来是为了买到心仪的车辆过个好年,结果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吴先生表示连介绍车源信息的朋友,关系也搞得很尴尬。

来源 | 930老友记

编辑 | 孙玥

审核 | 奚林忠

在“拉新积分”策略上,蔚来把拉新动作切分得更加细致,有邀请试驾、提新车、提二手车三挡不同的积分奖励,以此来逐步达成「以老带新」的目标。

【说法:网拍汽车不能办理过户,能否解除合同?】

 

某招财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竞拍公告,拍卖汽车90辆,告知竞买人对违章记录、维保记录、车辆状态自行查询,卖方不负担任何车况责任,中标后不得因任何因素要求退车。武某参加竞买,购得本田思域牌二手车一辆,提车以后发现该车处于违法未处理逾期强制注销状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不能上路行驶,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某招财公司退还车款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已经通过公告向所有的竞标人告知不能退车,原告无权要求退车。

 

经查,某招财公司建立网络拍卖平台,将第三方拍卖平台发布的拍卖标的信息在自己的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得到竞买人出价以后,减少1000元以自己的名义到第三方平台出价,成交后再与竞买人确认自己平台的交易成交,以赚取差价盈利。其对车辆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在拍卖公告中提示竞买人不能退车来规避责任。

 

经调解,确认合同无效

 

经法院调解,确认武某与某招财公司达成的拍卖合同无效,由武某将车辆送回,某招财公司退回货款。

 

法官说法

 

某招财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卖方不对车辆担负任何责任,买方不得因任何因素要求退车”内容能否视为双方合同内容?该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接受要约,双方合同达成,要约的内容成为双方的约定。

 

但本案中某招财公司的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拍卖公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标的、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等。在拍卖中竞买人以出价为要约,拍卖人以确认成交为承诺。因拍卖公告中并不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价格条款,故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

 

一般来说,拍卖公告中对于拍卖标的的介绍,竞买人不能改变。竞买人愿意购买拍卖标的,在竞拍时出价为要约,拍卖人接受后双方成交,拍卖公告中关于拍卖标的的介绍固定为双方约定。但因存在以下情形,该车辆拍卖合同无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五条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依据上述规定,武某购买的这辆汽车符合报废条件,属于禁止买卖范围,某招财公司违反了禁止交易报废车辆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致拍卖行为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某招财公司在第三方拍卖平台中参加竞拍,自己与他人成交,购买的标的属于自己所有,不得再自己组织进行拍卖。某招财公司的拍卖行为违反了该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因某招财公司与原告达成的拍卖合同无效,武某无需解除合同,即可要求某招财公司退车退款。经释明后,武某不再坚持解除合同的要求,并认识到自己急切购买车辆,在提车前未审查车辆手续的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拍卖网上拍卖的二手车形形色色,参与竞拍时一定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审查车辆能否正常使用,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济宁市高新区法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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