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女子没给丈夫钱充手游被殴打失明,尚律轩:女子车内被殴打扒衣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安徽六安,一女子在奥迪车内被殴打扒衣,场面不堪入目。
近日,网传视频显示路边的一辆奥迪车内,一女子对另一女子进行掌掴,衣服不断被撕扯,由于打人女子站在车门外,打人时伴有叫骂声,不一会便引发了六安叶集区周围众多路人围观,从视频中看是一大片人。厮打过程中,有一个小男孩护住了白衣女子。期间有一个头戴安全帽的男子上前劝阻,可能是农民工,并说道:“你不能在路上打人”,只见打人女子与男子理论了几句,男子无奈只好离开。
厮打期间应该有人报警了,不一会警察赶到现场进行化解纠纷,现场了解情况后表示系感情纠纷,正在调查中。此时,只见被打女子上身裸体,趴在车副驾驶座位上,边哭边说:“我再也不想跟你有任何瓜葛了”,接着又重复了一遍。
有网友留言表示“这句话有份量,如果是小三,那就不怨了。”安徽六安一女子在奥迪车内被殴打扒衣 警方:感情纠纷
纠结系何种原因引发纠纷,目前尚不清楚。但作为一名女性,当众被扒光衣服,确实不应该,让人想起“女人何必为难女人”这句话。
当众扒光别人衣服,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首先,关于民事责任。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当众扒光衣服,将其身体隐私部位暴露于公众视野,肯定是不雅观的。而对于被打女子来说,其隐私权和名誉权极易遭受侵害。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因本次事件致使被打女子名誉扫地,引发广大网友及群众对其恶意攻击或作出不好的评价,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必然侵犯被打女子的名誉权。
我国《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人的身体部位属于私密部位,使被打女子裸漏身体部位于大众视野之下,侵犯其隐私权。当然,介于事情发生的原因及两位女性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不确定,被打女子是否行使权利,则属于另外一回事。
其次,关于行政责任。打人女子在厮打过程中可能对被打女子造成人身伤害,也可能存在侮辱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不考虑两人的关系及事发原因(如被打女子存在某种违背公序良俗或道德等过错行为),打人女子当众扒衣服的行为不排除存在侮辱被打女子的可能性,也不排除存在伤害的可能性,打人女子存在承担行政处罚的可能性。如两人存在特殊关系,事发原因特殊,则不一定承担行政责任。
从视频来看,两位女性应该存在某种特殊关系,被打女子被无缘无故殴打并扒衣服的可能性较小。故此事件引发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较小。从警察现场处置并表明系感情纠纷的情况来看,亦可以排除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警察表示为感情纠纷,未对两人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措施并不意味着该事件不会引发法律责任。即使不涉及刑事及行政责任,还可能引发民事纠纷,至于权利如何行使,如何维权,则属于当事人的权利。
对于当众扒衣服事件,大家怎么看?欢迎交流、讨论!#安徽六安一女子在奥迪车内被掌掴扒衣# #安徽头条# #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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