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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69——合同诈骗罪案例】
原判认定:2015年6月,被告人姜凌航、陈楠、周有辉经商议在杭州市滨江区秋溢路288号东冠高新科技园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杭州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某公司),以为客户提供淘宝网店代运营服务的方式实施合同诈骗活动。被告人何晓波、郭竹新等人通过招聘方式进入伊某公司并作为销售员及销售组长参与实施上述犯罪活动。
具体合同诈骗方式如下:被告人何晓波等销售人员根据公司发放的“话术”(即事先编好的脚本)内容与被害人进行交流,对外谎称公司做服装、箱包、鞋业等行业,有合作工厂、拥有实体店,招收淘宝代理商,公司帮助被害人开通淘宝网店后可提供店铺装修、产品上传、一件代发、信誉提升、宣传推广、店小二服务及费用返还(即承诺被害人真实交易订单达到一定数量后,就返还前期的费用)等服务。
同时推出价格分别从2900元至39800元不等的五种服务合同套餐。套餐等级越高,公司承诺帮被害人刷的网店信誉等级越高,参加淘宝网推广活动越多,以此吸引被害人与公司签订合同缴纳服务费。
在合同签订后,由公司售后人员仅在被害人主动提出刷单申请并缴纳款项后才为被害人的网店进行虚假刷单,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刷单到钻或皇冠、金冠等级的要求。在被害人对公司的刷钻能力提出质疑时,销售人员不断以合同等级太低为由要求被害人升级套餐以获得更好的推广。
为获得被害人信任,销售人员谎称可以进行升级推广试用,由销售员以刷单(伪装成真实客户到被害人淘宝店铺内下单,让被害人误解以为自己经营的淘宝店铺产生真实订单)的方式提高店铺的销售量,用专用软件刷店铺浏览量,让被害人信以为真付款或升级合同。被害人升级套餐服务后,公司对被害人进行消极应付或不再理睬。
截至2016年11月10日公司解散时,被告人姜凌航等人利用上述模式,共骗取至少120余名被害人共计420余万元。销售员除底薪外,还按照与其签约的被害人交付的套餐资金的10%-25%不等比例获取报酬;销售组长除从与其签约的被害人所交付套餐金额按比例获取报酬外,还按照组员骗取套餐金额的1%额外提成。各被告人参与实施犯罪期间,涉案犯罪金额如下:
1、被告人姜凌航系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出资人,负责销售部、人事招聘、财务管理及公司日常工作等事宜,自公司成立起至解散,所涉犯罪金额420余万元(姜凌航经手合同诈骗金额62600余元),姜凌航从中非法获利。
2、被告人陈楠系伊某公司的监事、出资人,负责广告宣传工作,自公司成立起至解散,所涉犯罪金额420余万元(陈楠经手合同诈骗金额65300余元),陈楠从中非法获利。
3、被告人周有辉系伊某公司出资人,负责售后工作,自公司成立起至解散,所涉犯罪金额420余万元(周有辉经手合同诈骗金额38640余元),周有辉从中非法获利。
4、被告人何晓波于2015年11月参与实施上述犯罪活动直至2016年11月,其个人直接经手犯罪数额为72万余元,担任销售组长期间组内其他人员犯罪数额为56万余元,何晓波所涉犯罪数额共计129万余元。何晓波非法获利人民币19万余元。
5、被告人郭竹新于2015年6月参与实施上述犯罪活动直至2016年7月,其个人直接经手犯罪数额为32万余元,担任销售组长期间组内其他人员犯罪数额为39万余元,郭竹新所涉犯罪数额共计72万余元。郭竹新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
案发后,五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姜凌航处依法扣押电脑主机共10台、伊某公司公章3枚,私章2枚、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信用代码证、服务合同等物;在周有辉处扣押公章4枚、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6部、手机卡65张,光盘、U盘、纸质宣传资料等物;扣押陈楠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同案人李杰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等物。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姜凌航、陈楠、周有辉、何晓波、郭竹新分别向本院退赃人民币3万元、3万元、27000元、4万元、8万元,共计人民币20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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