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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徐州地税局网站,徐州市税务稽查局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21日起,徐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徐州地税局网站,徐州市税务稽查局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1日起,徐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系统暂停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发布通告:因系统对账需要,定于2020年12月21日0时起,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系统暂停服务。停止服务期间将无法进行缴费,有缴费需求的参保人员请在暂停服务前尽早缴费,以免影响待遇享受。系统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江苏不得了,招标项目数量全国前几名,正在寻找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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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招标

江苏省徐州市某国际贸易公司偷税,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罚款3.5亿!

纳税人名称徐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20***7285682

注册地址江苏省徐州市***室

案件性质偷税案件

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经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3339.2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1669.6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注:以上内容为摘录

徐州15家公司因虚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徐州#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022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徐州超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将徐州超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15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5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6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至1.7亿多元(税额2800多万元)不等。例如:江苏聚某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57份,金额17566.56万元,税额2815.9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行为认定为虚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徐州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新乡市A起重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Z50号)

1.3.简要案情:新乡市A起重机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通过附件介绍,接受徐州2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90282.38元,税款人民币297904.2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新乡市A起重机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新乡市A起重机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汤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Z59号)

2.3.简要案情:汤某某在实际控制经营山东冠县A轴承有限公司期间,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税额合计404488.4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睢检诉刑不诉〔2018〕111号)

3.3.简要案情:林某某担任东莞市A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经他人联系介绍,接受徐州B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1676084.55元,税额284934.39元,价税合计1961018.94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4.3.简要案情:展某某向项某某购买以徐州B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徐州A矿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税款共计人民币25.73351万元,已被抵扣。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补缴全部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展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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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头条#

没有取得合法票据入账行不行?不税前扣除行吗?请看本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徐税稽二罚[2021]56号

案件名称徐州市贾汪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你单位2018年至2019年度支出的业务推广费,没有取得合法的票据凭证入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

纳税人名称徐州市贾汪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1NLPB02F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91320****NLPB02F

法人证件号码3****************8

法人姓名董某某

处罚结果处以9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1-08-2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1-08-27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江苏省徐州市某房产开发公司偷税被稽查,被税局追缴税款和罚款2300万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纳税人名称徐州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3203***6444

注册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淮***

案件性质偷税案件

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经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467.35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650.49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117.84万元的行政处理,罚款233.6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注:以上内容为摘录

徐州2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徐州#

2022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徐州市共计有21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1家公司中,涉及物流、煤炭、新能源、电力燃料等公司,虚开金额最低的为90多万元、税额7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为2.9亿多元、税额4000多万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3家,分别是:

1.丰县宇某能源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01份,金额29258.80万元,税额4681.41万元。

2.徐州亮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532份,金额15072.64万元,税额2241.21万元。

3.徐州茂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443份,金额14224.51万元,税额2418.17万元。

上述21家公司皆被所辖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由原来的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调整至10万元以上,因此,对于虚开税额未达到10万元的,仅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Z35号)

1.3.简要案情: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胡某某,从他人处接受徐州2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59260.5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284678.8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2.3.简要案情:展某某向项某某购买以徐州B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徐州A矿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税款共计人民币25.73351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补缴全部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展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睢检诉刑不诉〔2019〕53号)

3.3.简要案情:陈某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实际经营的A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税额累计418649.7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15号)

4.3.简要案情:石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八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70563.9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57261.42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补交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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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18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徐州#

2022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徐州市共计有18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60多万元(税额25万多元)至2亿多元(税额2000多万元)不等,其中,有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分别是:

1.宁某某(宁夏)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57份,金额24566.45万元,税额2306.02万元;

2.江苏聚某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57份,金额17566.56万元,税额2815.99万元。

所辖税务机关对18家公司的税务处理处罚是:对其行为认定为虚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Z30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接受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 价税合计人民币263万余元,税款合计人民币38万余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2.3.简要案情: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他人处购买以徐州B百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税款共计174363.91元,已被抵扣。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补缴全部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睢检诉刑不诉〔2019〕53号)

3.3.简要案情:陈某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实际经营的A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税额累计418649.7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于未能争取相对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徐州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312刑初820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徐州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孙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徐州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徐州头条#

公司解释接受发票的资金回流是对方给予的质量赔偿款和重量上的差异款,税局不认可!徐州***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徐税稽罚[2021]4号

案件名称徐州***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1.票流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接受徐州鲁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5年9月11日-2016年7月14日,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2033571、12033572、12033576、12475404、12475405、12475430、12475431;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24458158-24458161、24458182-24458184;发票代码3200154130,发票号码11808519-11808521、12063895;发票代码3200161130,发票号码02261026、02428713、02428715、02428717-02428719、02428735、02848425、02848426、02848447、02848449,金额2354930.67元,税额400338.18元,价税合计2755268.85元,货物名称:钢管、圆钢、无缝钢管,发票联与抵扣联一致。

上述发票对应进项税你公司已认证抵扣,后因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上述发票为失控票,你公司于2020年7月作进项转出400338.18元,补缴增值税347191.4元,滞纳金2430.34元。 取得的证据有: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移交稽查资料。

 2.货物流情况 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彭的询问笔录:由朋友介绍结识徐州鲁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鲁威对质量有承诺,价格比较有优势,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个长期的框架合同,需要钢材的时候对方送货上门,你公司验收确认吨位,月底对方统一开票,有时发票随货一起带来。开始双方合作愉快,之后有一批原材料因为质量纠纷,鲁威迟迟不给处理,电话联系不上就不再合作了。 购入的原料主要用来生产矿山用的托辊,销售给一家贸易公司。 取得的证据有: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移交稽查资料。 

3.资金流情况 你公司账面反映结算主要是公对公转账。检查组进一步查询了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发现案件所属期内,你公司办税人员乔某某个人账户与上游徐州鲁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公户及鲁威公司相关人员之间有频繁的资金往来,经统计鲁威公司和其相关人员共计转账给乔某某1682595.10元。 

对此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彭解释:上述资金回流一是对方给予的质量赔偿款,二是重量上的差异款。对于上述解释我局不予认可,第一,你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哪些是赔偿款或差异款,第二,你公司账簿凭证上没有相关记录,不符合正常会计处理规则。

处罚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63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规定,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1155865.88元,你公司原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7207.24元,调整后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38658.64元,应补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284664.66元;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199064.79元,调整后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9289.15元,应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302322.29元;2017年原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3167.01元,全部用于弥补2015年度亏损,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是0元,现予以调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167.01元,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316.7元;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3815.87元,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381.58元。

纳税人名称徐州***机械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203***0791XW

处罚结果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处0.5倍罚款计293842.6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1-08-04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注:以上内容为摘录!

江苏变身“聚宝盆”?大批最新招标项目今天发布等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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