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蓉蓉来为大家讲解下。熊孩子被烧伤要去医院,家子说法:烧伤儿童无核酸遭拒诊医院回应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没核酸报告,医院不给抢救?”河北石家庄,有女子说,自己刚出生的孩子,因为肠梗阻到某医院治疗,但是因为孩子发热,急诊拒收,只能住到方舱病房。进了方舱病房以后,医生没有按照新生儿肠梗阻的治疗措施进行治疗,而是告知要等白班医生上班后再进行。
到了7点50,婴儿口鼻涌出粪便,出现休克,方舱病房不具备抢救条件,医生说没有核酸报告,拒绝将孩子转入PICU(儿科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到了11时51分左右,核酸结果出来,经医院领导联系后,婴儿转入PICU,经过19小时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事情发生在去年5月,今年5月18日,医疗事故鉴定作出,认定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今天,医院回应称,2021年6月,患儿家属向法院起诉,2022年5月医学会召开了医疗事故鉴定会,并出具鉴定结果,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中,医院将积极配合调查,并按照法院审理结果予以处理。(来源:济南时报)
刚满月的孩子,就这样去世了,对家长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打击,难以接受属于很正常的现象。
这样的一个案件,当然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对于这类案件,《民法典》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医疗机构只要存在过错,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当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对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证明责任是在患者一方。
但是医疗行为专业性极强,无论是患者还是法院,都不具备这样的知识。要求患者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证明医院存在过错,这是很有难度的。所以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特别说明,“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有义务向患者释明,可以通过法医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医院有没有过错。
现在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已经认定该医院存在过错。但是孩子家长难以接受的是,专家鉴定认为医院只是存在次要责任,就是对医院的过错大小无法接受。
有些媒体在报道时,对这个结果表述为,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婴儿家长负主要责任。这不知道是理解错误,还是有意误导。
家子看了报道里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照片,里面写的是,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并没有提及患儿家长承担主要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有次要责任的一方,必然有主要责任的一方。但是医疗事故与交通事故不同的地方在于,医疗机构需要做斗争的并不是患者或者患者的家长,而是疾病。患者出现损害,除了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死亡以外,绝大部分情况下,医院即便存在一定的过错,也是既有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原因,也有医疗不当的原因。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鉴定中,患者鉴定的范围包括:“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这里使用了原因力的大小,而不是过错的大小来表述,就是为了说明并不是患者本身存在过错,而是可能患者的疾病对最终的损害后果也有一定的作用。
在这个报告里认定: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鉴于患儿有罹患“先天性巨结肠?”病史,发病前曾游泳(水的刺激及劳累)可能降低肠蠕动、增加感染风险,就诊时 CRP 增高,白细胞降低,对患儿的病情加重并致最终死亡也有较大参与度,故医方承担医疗事故的次要责任”。
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对这个鉴定结果是否合理,我们也不便给出意见。但是如果媒体在报道时故意使用患儿家长占主要责任,这样有引导舆论嫌疑的,不客观的表述就不太合适了。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有两种鉴定意见,一种是医疗事故鉴定,一种是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是由法医鉴定机构组织的。
相对来说医学会的鉴定肯定专业性更强一点,但是由于医学会是由医院的医生组成的,所以往往会引发客观性的质疑。而医疗损害鉴定是由法医作出的,法医本身不是医生,这样的鉴定权威性当然有点欠缺,但是中立性可能会更能保证一些。
现在这份鉴定是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当地的医学会做出来的。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患者不服的话还可以申请省一级的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
从程序的角度来说,患者提出异议申请上一级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会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而既然案件已经进入了诉讼程序,相信法院也会根据专业机构的意见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你对这个案件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里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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