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蓉蓉来为大家讲解下。推倒老人怎么处理,颜回说法: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被定性寻衅滋事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我不原谅,必须追责!”上海浦东,陈先生搬家到某小区,将价值6万多元的摩托车停在门前,万万没有想到,短短几个小时,陈先生就发现重达100多公斤的摩托车被推倒在地,损失高达16000多元。
随后,陈先生和物业通过调取监控,发现摩托车是被一位瘦弱的老人故意推倒的。物业告诉陈先生,老人精神不正常,经常在小区这样损毁他人财物,他们也没有办法,让陈先生就认栽吧。
陈先生认为即使老人精神有问题,其监护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很长时间陈先生都没有接到老人家属的赔礼和道歉。
于是,陈先生选择报警,表示要严格追究老人的刑事责任。陈先生说,他为了维权,花费的成本远远超过了摩托车的损失价值,且受到了很大的精神压力,但他还是要追究老人的责任。
事后,物价部门第一次评估,陈先生车辆损失价格为4000元。陈先生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第二次鉴定价格为7000元。
同时,老人经精神鉴定,结果是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目前,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对老人刑事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1、案发后,有人说,陈先生太认真了,老人年龄这么大,精神也有问题,维权成本又这么高,为何要这么坚持呢?
实际上,老人之所以持续不断作案,正是因为人们的放纵,如果之前的被害人坚持追究老人的法律责任,其家属可能就会加强监管,避免老人再次危害他人。
2、老人故意损毁陈先生的摩托车,警方为何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呢?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损毁财物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客观上都可以损毁他人财物。
区别在于前者是嫌疑人无事生非、为发泄情绪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一般是事出无因;而故意损毁财物罪是嫌疑人出于报复损毁他人财物,一般都是事出有因。
具体到本案,老人和陈先生并不认识,双方无冤无仇,老人无故损毁老人的财物,属于典型的无声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3、刑法293条规定,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损毁他人财物2000元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本案老人损毁陈先生的摩托车价值7000元,远远超过刑事立案。
4、这里有人说,老人精神有问题,为何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老人经过鉴定,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5、另外,检察机关在对老人提起公诉的时候,陈先生还可以提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老人和监护人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老人和家属坚持不给予陈先生民事赔偿,那么在量刑上就会对老人从重处罚。所以,老人的监护人为了老人从轻处罚,还是应当给予陈先生赔偿,争取获得陈先生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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