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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这两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4、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6、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7、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8、扩展资料: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9、尤其是当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抗辩权。
10、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11、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2、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13、参考资料来源:新余法院网-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期限是什么?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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