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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2、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4、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
5、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6、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7、扩展资料:《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8、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9、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10、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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