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广东省人事局,广东省人力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广东省(深圳市除外)
(1)相关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 修订)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
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
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
待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
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 号)
第七条 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
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
资)支付。
(2)案例
(2022)粤 01 民终 11483 号、11484 号
法锤法务关于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的问题。翁 XX 二审主张受伤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数额应包括年终奖金 6203.3 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其主张包含福利 200
元,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故翁 XX 在受伤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为
8157.08 元([ 7232.8 元+7332.8 元+7232.8 元+7532.8 元+7632.8 元+7411.8
元+7281.8 元+7341.8 元+7321.8 元+8826.8 元+8341.8 元+8191.8 元
+6203.3 元)÷12 个月]。经核算,翁 XX2020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期间的工资核发标准并未低于停工留薪期待遇标准,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9 日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差额为 1709.7 元(8157.08 元/月×2 个月
+8157.08 元/÷21.75 天/月×14 天-8151.8 元-7041.8 元-7241.8 元÷21.75 天
/月×14 天)。
(2021)粤 19 民终 10259 号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唐 XX 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 8662 元,停工留薪期为 99
天。原审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唐 XX 停工留薪期工资为 28584.6 元,合法有据,且计算无
误,应予支持。在此基础上扣除 X 公司已经支付的 4666.84 元,X 公司仍需支
付 23917.76 元。劳动仲裁依据唐 XX 申请确认为 21319.2 元,唐 XX 未提起诉
讼,原审法院认定停工留薪期待遇差额为 21319.2 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
持。X 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合并计算过往的加班费作为基数,缺乏法律
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法锤法务
(3)小结
广东省(除深圳市)倾向于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工伤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
基数计算,包括奖金、津贴、加班费等。
#广东公安厅副厅长等6人防疫不力被免# 【省公安厅副厅长和市公安局局长同时被问责,这在以往的疫情问责中,还不多见】经省委和东莞市委研究决定,免去黄守应广东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职务;免去王长青东莞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职务;免去毕洪波东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免去陈福坤东莞市大朗镇镇委书记职务;免去方德佳东莞市大朗镇镇委副书记、镇长职务;免去张何东莞市卫健局副局长职务。以上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问责调查正在同步进行。
不难想象,东莞的此次疫情,公安部门出现了一定问题,继而导致省市两级公安部门负责人都被问责。
疫情防控,哪个地方、哪个部门都不能出现问题,出了问题,就要有人为之担责。从疫情发生到现在的两年多时间里,已有一批干部受到了问责处理。
因此,希望各地各级都能真正负起责任来,不要再有麻痹松懈思想,尤其不要抱侥幸心理。否则,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问责处理,甚至更为严重的处罚。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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