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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17年后发现前夫隐瞒房产,法院:房屋已登记再婚妻子名下,判赔27余万】1月11日,江苏高院发布了一则案件。张某与前妻刘某于2004年11月22日通过法院调解离婚。2005年,张某与姜某再婚。2021年,张某与姜某至法院诉讼离婚,分割的财产包含一套张某于2003年购买的房屋。此时,刘某才知晓张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该套房屋,刘某认为该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价款系张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缴清,张某与刘某离婚时也未告知有该套房屋,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张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因案涉房屋已登记在张某和姜某名下,无法直接分割。法院判处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27万余元。@九派新闻 网页链接
2021年10月,山东淄博,王某与前夫朱某因“精神损失费”发生争执,一审法院判决朱某支付王某20万元。朱某不服,认为二人已经离婚10年,当时已经支付过有关钱款,王某的主张没有依据,提起上诉。
据朱某叙述,自己曾是驾校教练,2009年王某在驾校学习驾驶证时与朱某相识、交往,后来二人发生不正当关系。2011年10月朱某与妻子张某离婚,一个月后与王某登记结婚。“我原来有老婆和女儿的,王某是第三者插足、破坏我的家庭,她应当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朱某讲道。
结婚不到一年,二人经常因琐事争吵。
后来在中间人的调解下,经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离婚,条件是朱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失费25万元,办理离婚登记前支付5万元,办理离婚手续后支付20万元。
“2012年6月7日我和她离婚前已经给了她5万元,离婚手续办理完后在婚姻登记处大门外,我在汽车后备箱从两个牛皮纸档案袋中拿出现金20万元给了她,当时有中间人在场可以证明。25万来源清晰可查。”
在二审法庭上,朱某不服一审判决,理由如下:
1、本案一审审理程序违法。王某收取现金20万元后,大概率将其存入了自己或亲属的银行账户,因此在一审审理阶段,自己曾申请法院调取王某的银行账户,但一审法院未予调取,存在程序违法。
3、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的诉讼请求有违常理,如果朱某没有按照约定支付20万元,王某不可能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内不向朱某主张权利。因此,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权利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一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4、“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朱某不应当支付该笔费用。他们结婚时间不到九个月,并未实际共同生活,不涉及子女抚养,也不牵涉夫妻共同财产。朱某在离婚时并无过错,并不存在离婚协议约定的所谓“精神损失费”。本案王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朱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朱某自愿补偿王某某精神损失费25万元,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朱某应当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朱某主张涉案的补偿款已经履行完毕,王某予以否认,朱某提供的证人证言系单一证据,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履行支付完毕涉案的补偿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离婚协议中对朱某支付王某涉案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王某随时可以要求朱某还款,因此朱某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朱某申请调取的王某银行账户相关明细,对本案待证事实无意义,无调查收集的必要,原审法院未予调取,符合法律规定,朱某主张原审审理程序违法于法无据。
最后,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朱某支付王某补偿款20万元,同时二审诉讼费由朱某承担。
老陈提醒,婚姻大事不能儿戏,老话讲“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对于婚姻大事切不可任性、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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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刘女士和前夫离婚15年以后,发现前夫竟然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买过一套房,于是提出分割那套房产的要求。而刘女士的前夫张某却认为,两人都离婚这么多年了,刘女士提出这样的要求根本就是不合理的。于是,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了法庭。
(案例来源于江苏高级人民法院)
刘女士和前夫张某是1988年结婚的,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两人经法院调解后于2004年11月22日离婚,离婚时两人曾对财产进行过分割,可是并不包括这套房产。
2005年张某和姜某再婚,有于2021年经法院诉讼离婚。两人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其中有一套张某购买于2003年的房产。
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刘女士才知道,原来两人离婚前,前夫竟然背着自己买了一套房子,而在两人离婚的时候,对方竟然对这套房子丝毫没有提及。
刘女士觉得,这套房子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自己理应获得这套房产的分割权。
可是,刘女士的这个要求却被前夫拒绝了。李某认为,虽然这套房产是两人还没有离婚的时候买的,可是现在两人都已经离婚了15年了,况且现在这套房子现在在自己和姜某的名下,刘女士要求分割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协商未果,刘女士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调查后发现,现在属于李某和姜某名下的这套房产,购买于2003年。
2003年8月5日,李某在某家房地产商处缴纳了2000元的购房定金,以后又分别于2004年1月1日、2004年4月2日、2004年9月7日,分别缴纳了16300元、49500元和35228元,到此时,房款全部付清。
两人离婚一个月后,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署了房产买卖合同,并于当天交付房产。
2006年李某领取了房产证,当时他跟姜某已经结婚,因此在房产证上,签下了他跟姜某两个人的名字。
那么,像刘女士这样的情况,她的要求分割房产的要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这件案例来说,李某在和郑女士还没有离婚的时候,偷偷购买房产,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郑女士的合法权益。
因此,即使郑女士已经和李某离婚了15年,当她发现自己和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因为,这套房产现在处于李某和姜某名下,分割比较麻烦,因此,江苏法院判处李某
偿还郑女士损失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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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菲晒出的离婚协议书上表示,从2021年到2038年这16年的时间,他要给足孩子抚养费,每个月100万台币。
除了养孩子之外,不管大S有没有结婚,汪小菲必须承担2.56亿台币的贷款。
这些加起来大约为5.7亿台币,折合成人民币1.3亿元,这地主家的傻儿子可还行?
当然了,那些保姆费、电费、司机工资等零零散散的还不包括在内,这么一看的话,汪小菲真是冤大头,而且大S的协议中一步一个坑,汪小菲当时为何要签这么个“不平等条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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