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条文规定
1.释义:本条例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修正案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公布,并依法实施的条文。
2.保险条件: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指依法需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国产、进口机动车或者其他车辆以及非机动车拉拽出行的驾驶人或者行使者。
3.保险标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准,依据机动车种类及不同使用目的分别规定:
(1)小型轿车保险标准:单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双赔偿限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2)重型客运车辆和其它大型车辆小型客运车保险标准:根据重型客运车辆载客数及轻型客运车长度来规定,单赔偿限额最高定为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双赔偿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3)农用运输车辆和农用车辆保险标准:单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双赔偿限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4.保险期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由当事人牵头协商,不得低于一年,保险单日期不得超过一年,届满可以续保。
5.责任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依法负有伤害赔偿责任的;
(2)依法应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
(3)发生保险责任限额之内的伤害赔偿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伤害赔偿责任。
二、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内容
1. 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所称责任强制保险是指投保人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与保险人签订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保险协议,被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以获得机动车在任何领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保险人对外负责赔偿损害责任的强制性保险制度。
2. 保险费: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由当事人牵头协商确定,不得低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最低收费标准。
3. 自愿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投保高额保险,以扩大责任范围及责任限额,增加法律上对他人的赔偿责任,对保险费用和保险条款可以自由协商,比强制保险更具有无疑性。
4. 保险权利:保险权利指受害人有权从保险人处承担保险责任,而保险人依据本条例规定,必须在受害人提出要求时,支付给受害人保险金。
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发生的被保险事故的损害负责,在保险责任限额之内支付给被保险人赔偿费用。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一)定义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机动车:指行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轮胎、履带、磁浮、气垫为运动原件,驾驶操纵或者拖拽动力装置,能够自主行驶的车辆,含有车辆发动机或者电动机,且机动车辆载重量为大于等于400千克的汽车、普通货车、摩托车和其他可以自主行驶的车辆。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原则
1、投保原则:机动车在道路上实施行驶前,须事先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投保范围、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凭保险费标准,承担责任限额至少为每次事故死亡20万元、残疾50万元、财产损失1000万元。
2、保险支付原则:若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达成责任认定条件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承担责任限额和约定的赔偿项目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的合法责任超过已经投保的承担责任限额,保险公司仍应按照承担责任限额和约定给付保险金。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免责条款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支付保险金的情形包括以下:
(1)以虚假材料投保者;
(2)定期投保期满后,未履行续保义务的情况;
(3)被保险机动车由于使用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道路上使用;
(4)定期投保期满后,被保险机动车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临时保险的情况;
(5)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既无驾驶证又无相关证明文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还免除保险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的责任:
(1)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发生前因使用携带非法物质、运送危险货物或者冒险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因参加竞赛或者变造而导致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因变形及其他可以预见的风险导致的损失;
(4)被保险机动车因第三者未经允许的操纵或者其他的可预见的风险导致的损失。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申请机构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主体:是指由国家许可或者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机构:是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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