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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叔(法大叔叔:六旬男子伤害1名女性后坠桥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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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法叔,法大叔叔:六旬男子伤害1名女性后坠桥身亡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6月21日,六...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法叔,法大叔叔:六旬男子伤害1名女性后坠桥身亡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6月21日,六旬男子晏某酒后在公共广场,对一名8岁女童当众实施猥亵。现场监控显示,在晏某长达3多分钟的猥亵期间,有14名路人途经案发地点,其中11名路人有明显观看行为,但无一人制止和报警。8月25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晏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2月25日,四川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六旬男子当众猥亵女童的案件判决。【来源:沸点视频】

  在公共场所猥亵幼女长达3分钟,11人明显观看却不去制止,这就是纵容犯罪。或许正是这种纵容和冷漠的举动,才会让社会多了一些不安定的因素。

  年中,王振华猥亵儿童罪一案引发对猥亵儿童罪这一罪名的热议,猥亵和强奸有什么不同?量刑又有什么不同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

  1、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

  猥亵儿童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儿童,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童和女童。

  《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强奸的对象只能是妇女,通常是指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性交的方式和妇女发生性关系。强奸幼女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从视频中可以看到,本案六旬男子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女童,属于猥亵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六旬男子晏某虽然是酒后实施猥亵行为,但是酒后行为并不会导致其责任能力降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也属于在法定刑以内量刑处罚。

  4、在王振华案件中,主审法院认为判处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作出的顶格处罚,他们认为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所以法定刑应该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一位9岁的小女孩实施猥亵,造成她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并构成轻伤二级,大家觉得这属不属于情节恶劣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关注我@法大叔叔每天为你普及更多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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