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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7日聊城市一房产降价17万元成交,均价4500元每平方米,这价格也太亲民了吧!简值了,超过1000多人围观,目前聊城新房均价达到了7383元每平方米,该房产就是打6折出售啊!太划算了
位于聊城市高唐县天齐庙小区一套房产拍卖,该房产建筑总面积132.72平方米,所在楼层第二层,总建筑楼层为6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小区无电梯,室内简装修,最重要的就是房屋未腾空
该房产拍卖价格为60万元,约合均价4545元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格776400元,直接降价17万成交,只有一人出价,1039人围观此次拍卖,12人设置了拍卖提醒
目前聊城新房价格7383元均价,最贵的经济开发区的均价也达到了10810元每平方米,高唐的房价较上月上涨0.57%,达到了5821元每平方米,该房产成交均价低于市场价格1300元,可以说非常划算了吧!
#聊城头条#
【山东高唐碧桂园在建工地出入口遭渣土车“封堵”,疑因拖欠工程款】
说起碧桂园,给人们的印象算得上国内一线房企,到处攻城略地,现在就连地处山东西部的一些五线小城也不扎根开花。不过,碧桂园在山东聊城市高唐县却表现得有点水土不服,一在建楼盘频频传出因拖欠工程款被“堵门”的消息。
2021年4月7日上午8点左右,在高唐县碧桂园房产项目的建设工地,一辆大型渣土车将大门堵了个严严实实,一些进出的施工车辆只好停止运行。
据知情者介绍,这辆渣土车堵门原因,据说是因为该工地拖欠其10多万元的工程款,至今迟迟不予结清,而工地方居然又擅自换了另外一家渣土车车队进行作业。无奈之下,讨不到欠款的渣土车车主只好采用了“堵门”的下策。
据了解,就在上个月的3月9日,该工地同样上演了“堵门”一幕。当天上午8点左右,多名被开发商拖欠了多个月工程款的吊车车主,直接将工程车辆开到了门口进行“封堵”,引来无数市民围观。
碧桂园作为中国新型城镇化的身体力行者,一个标榜自己为社会创造幸福生活的高科技综合性企业,却在一个五线小城不顾“高大上”形象,肆意拖欠工程款,导致在建工地被堵门闹剧频发,确实有点让人汗颜。#聊城头条# #高唐本地资讯# #高唐#
聊城碧桂园要“烂尾”吗?
近日看到聊城高唐碧桂园居然连工程款都拖欠了,项目工地都被堵了,这样下去房子工程能有保证吗?碧桂园在聊城拿了这么多地。
建议大家一定要买现房,任何房产都有可能烂尾啊
2021年9月26-27日,金力天董事长受高唐项目金总邀请,对高唐县天齐庙商业项目进行考察,针对项目操作过程中的产品,销售及招商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并且对互联网拓客进行了现场模拟训练。
房产形式严峻的当下,传统的商业销售推广模式已经不再适用,运用互联网模式解决销售,解决来客难是当下一大妙招。
【案例1386----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改判案例,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3年,辩护律师以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二审法官没有采纳?二审期间,家属帮助退缴140多万违法所得,所以二审法院刑期减少了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1.原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相悖,对涉案数额认定不清,属认定事实错误。
2.本案最后一笔资金发生在2013年12月,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立案,已过追诉期限。
3.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原审对涉案行为的实施主体认定错误,涉案行为系组织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2.原审关于兑付(返还)数额的事实认定不清,所依据的《审核鉴定报告》不准确、不客观二审中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证实了涉案资金的兑付(返还)情况。
3.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4.二审中,柴某某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损失,具有认罪认罚、自愿退赔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人一并提交了下列证据:结清证明、股权转让协议、谈话笔录、高唐县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社股东股金及红利确认登记表、收到条、股金收支明细表,拟证明涉案集资参与人的入股数额及兑付红利、本金的情况。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上诉人柴某某、张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唐县姜店镇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社”、“高唐县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名义,采用口口相传以投资入股、承诺分红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放贷。其中,上诉人柴某某参与面向28名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62000元,至二审期间已兑付2094382元,未兑付1967618元;
上诉人柴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柴某某名下牌号为鲁P8××××的车辆一台、不动产权属证为高房产证鱼邱湖字第0××5号的房产一套。
二审期间,柴某某亲属向高唐县人民法院缴纳1467618元退赔款。
【二审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如下】
二审中,上诉人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退缴应退赔款项,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但综合案件情况,依法不宜适用缓刑。因此,柴某某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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