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高中生失踪原因,法律有道:15岁高中生离开宿舍后失踪一个月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重庆失踪十日中学生尸体在学校景观池发现,疑似凶案。
3月12日,家住重庆南川区的胡女士送15岁的儿子去某中学上学,很快接到班主任电话询问其儿子怎么没有到校。胡女士很诧异,自己明明亲自送儿子进的校门,后多方寻找无果。连续数天都未找到,3月19日胡女士报警。3月22日在学校景观池中发现失踪1儿子的尸体。胡女士在殡仪馆见到儿子时,其身上有伤,耳朵两边有血迹,书包里还有块砖头。目前警方正在调查中。
@法律有道 :花季少年就这样没了,可惜可叹,最难以承受的应该是孩子的父母。
事件中充满蹊跷,为何身上有伤耳朵有血,书包中还有砖头?沉尸池中?要跳水自尽,也不会说有伤流血,更何况据调查该水池不足半米深,跳下去也不会说受伤啊?
现代化的学校到处都是监控,应该能够很快查明真相,另外警方已经开始解剖工作,死因应该很快查明。
据熟悉死者的人说,学校里有些学生想打劫勒索死者,加上伤情,种种判断刑事案件的概率更大。死者又死于学校内部,让人不得不怀疑这是一起校园暴力伤害所致。
如果是人为,这就是一起故意杀人案(或者过失至人死亡),即使是死者同校学生,意味着年龄都在12至15岁之间。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实施的情况下,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也将承担刑事故意杀人的形式责任。只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死者死于校园的概率更大,除了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学校对于事件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上课时间,死者不管是被第三方侵害还是自身原因,导致的死亡。学校都存在管理不到位的地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对于死者的死,学校存在明显的未尽到管理职责之处,需承担补充主任。
希望警方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如果存在刑事问题,依法惩处,对死者和家属一个清楚的交代。#重庆15岁男孩失踪一周尸体在校内水池被发现# #男孩失踪一周尸体在校内水池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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