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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大了,我要反悔!”浙江宁波,陈先生将自己55平方米房屋卖了200万,没想到次日就遇到房屋征收。于是,陈先生立即联系房屋中介和买家刘大妈,表示想取消交易,但遭到拒绝。
随后,陈先生就将刘大妈和中介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合同,法院这样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刘大妈想要买套小面积二手房居住,就委托好友小杨帮忙寻找一套合适的房屋。小杨通过某中介公司,物色到了陈先生正在出售的55平方米的房屋。
之后,陈先生与刘大妈、房屋中介就签订了房屋中介合同,刘大妈按照合同约定向陈先生支付了200万元购房款。
几天后,刘大妈和陈先生按照约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次日交付房屋。
谁知,第二天,陈先生刚到小区楼下,就看到许多人围在门口。原来,这天,当地政府发布了政府征收公告,陈先生房屋所在小区刚好在征收范围内。
这可把陈先生后悔死了,因为按照拆迁政策,陈先生的房屋可以置换一套90平米的房屋,按照3万/平米计算,至少要亏损100万元以上。
于是,陈先生拒绝给刘大妈交付房屋,并要求取消房屋买卖合同,但遭到刘大妈拒绝,随后陈先生将刘大妈和房屋中介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陈先生主张,政府征收公告属于情势变更,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因此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刘大妈则称,第一、房屋买卖是双方你情我愿的事,双方已经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房屋拆迁也不是这一两天的事,连照大门的保安都知道,只是不知道确切的时间而已,何况,即使出了征收公共,也不意味着肯定拆迁。
房屋中介称:房屋是陈先生主动挂在网上,让他们进行售卖的,他们只是促进双方达成买卖合同而已,真正的买卖双方还是陈先生和刘大妈。目前,陈先生和刘大妈已经完成了房屋过户,他们的工作已经结束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民法典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1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具体到本案,陈先生和刘大妈不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房屋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从法律上来说,房屋的所有权已经从陈先生变更为刘大妈了。
第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疑惑,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事,若继续履行,将显示公平。
具体到本案,一方面房屋征收早已有传言,陈先生也应当是明知的;另一方面,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继续履行会影响双方公平交易的问题了。
第三、交付房屋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即陈先生将房屋卖给刘大妈以后,就义务将房屋按照合同要求交付给刘大妈。如果陈先生仍然拒不腾退房屋,刘大妈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让陈先生赔偿相应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陈先生向刘大妈交付房屋。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转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陈冰娟)
“亏大了,我要反悔!”浙江宁波,陈先生将自己55平方米房屋卖了200万,没想到次日就遇到房屋征收。于是,陈先生立即联系房屋中介和买家刘大妈,表示想取消交易,但遭到拒绝。
随后,陈先生就将刘大妈和中介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合同,法院这样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刘大妈想要买套小面积二手房居住,就委托好友小杨帮忙寻找一套合适的房屋。小杨通过某中介公司,物色到了陈先生正在出售的55平方米的房屋。
之后,陈先生与刘大妈、房屋中介就签订了房屋中介合同,刘大妈按照合同约定向陈先生支付了200万元购房款。
几天后,刘大妈和陈先生按照约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次日交付房屋。
谁知,第二天,陈先生刚到小区楼下,就看到许多人围在门口。原来,这天,当地政府发布了政府征收公告,陈先生房屋所在小区刚好在征收范围内。
这可把陈先生后悔死了,因为按照拆迁政策,陈先生的房屋可以置换一套90平米的房屋,按照3万/平米计算,至少要亏损100万元以上。
于是,陈先生拒绝给刘大妈交付房屋,并要求取消房屋买卖合同,但遭到刘大妈拒绝,随后陈先生将刘大妈和房屋中介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陈先生主张,政府征收公告属于情势变更,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因此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刘大妈则称,第一、房屋买卖是双方你情我愿的事,双方已经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房屋拆迁也不是这一两天的事,连照大门的保安都知道,只是不知道确切的时间而已,何况,即使出了征收公共,也不意味着肯定拆迁。
房屋中介称:房屋是陈先生主动挂在网上,让他们进行售卖的,他们只是促进双方达成买卖合同而已,真正的买卖双方还是陈先生和刘大妈。目前,陈先生和刘大妈已经完成了房屋过户,他们的工作已经结束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民法典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1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具体到本案,陈先生和刘大妈不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房屋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从法律上来说,房屋的所有权已经从陈先生变更为刘大妈了。
第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疑惑,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事,若继续履行,将显示公平。
具体到本案,一方面房屋征收早已有传言,陈先生也应当是明知的;另一方面,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继续履行会影响双方公平交易的问题了。
第三、交付房屋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即陈先生将房屋卖给刘大妈以后,就义务将房屋按照合同要求交付给刘大妈。如果陈先生仍然拒不腾退房屋,刘大妈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让陈先生赔偿相应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陈先生向刘大妈交付房屋。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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