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上海限制国五上路,上海国五条细则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周口头条# 周口,沙颍河航运水上高速渐入佳境
昨日,站在项城沙颍河大桥上,看到一艘装满集装箱的货轮从桥下驶过,溅起朵朵浪花。
据了解,目前,周口港已经开通至连云港、大丰港、淮安港、太仓港和上海港五条航线。
这五条集装箱航线的开通,标志着周口已经融入长江经济带和环渤海经济圈,“豫货出海”内河航运集装箱航线组网完成,必将使处于中原地带的河南全面融入海上丝绸之路,拉动河南经济的快速发展。
同时,五条集装箱航线的航运速度大幅度提升,比如,周口港至大丰港,原来航程需要14天,现在只需7天,使沙颍河集装箱航线成为名副其实的水上高速航道,必将给周口沿河县市带来丰厚的效益。
第2位网友观点:
上海高铁八大方向,五条经过安徽[赞][赞]
第3位网友观点:
常州7家公司因虚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常州#
2022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一则送达公告,即关于送达溧阳市鑫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的公告。7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税务机关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60多万元(税额10万多元)至1000多万元(税额170多万元)不等,例如:溧阳市鑫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7年07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份,金额1024.41万元,税额174.1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7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但对于虚开税额较小,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1.3.简要案情: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让常州市B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034639.88元,涉及税款150332.3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单位犯罪。被不起诉单位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浦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单位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单位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单位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目前已经补缴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坛检二部刑不诉〔2021〕30号)
2.3.简要案情:周某某作为常州市A电气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从上海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税额合计149073.86元,价税合计1160313.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刑初14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州A催化剂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189454.17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高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常州A催化剂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单位常州A催化剂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刑初67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632269.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陈某某系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积极缴纳罚金保证金。......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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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位网友观点:
湖州7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发票罪
#湖州#
202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湖州市共计有7家存在对外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0多万元至1700多万元不等,例如:湖州龙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至2018年02月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75份,票面额累计1737.4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开具17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出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虚开金额不大的,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湖州市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潘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检二部刑不诉〔2020〕1005号)
1.3.简要案情:潘某某为向湖州A超市有限公司结算货款,通过他人开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79张,涉及金额60余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潘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如下:(一)本案虚开发票数额相对较小,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二)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系初犯,认罪悔过,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三)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浔检刑不诉〔2021〕20027号)
2.3.简要案情:陈某某为少缴税款,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1份发票,涉及发票票面金额人民币98392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金某甲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德检公诉刑不诉〔2019〕69号)
3.3.简要案情:德清县A有限公司金某甲,多次让金某乙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4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00.005万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甲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无前科,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4.1.案例四:方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检刑不诉〔2021〕20149号)
4.3.简要案情:方某某为结算装饰工程款,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18份,价税合计1785200元,税额合计17675.29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胡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案号: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检二部刑不诉〔2021〕59号)
5.3.简要案情:胡某某为了少缴税款,通过他人的介绍和联系,从泰安、济南、上海等地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价税合计250万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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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位网友观点:
#上海头条#
上海又好大量发免费绿牌照了!
中环北虹路立交一天目路立交文安路接地点已于昨日正式完工,本月下旬通车。这条横贯上海市中心的大动脉,将大大减缓交通拥堵。
但是,如果上海市的交通太通畅没有拥堵,是配不上世界都市的,必须拥堵。上海市继续海量发放免费绿牌,就是让你顺畅几天尝尝鲜而已。
如果上海市一如既往不限量免费发放绿牌,就是再修五条十条高架也无济于事,以上海全球的地位,必须堵[大笑]
第6位网友观点:
研究利用铁路的富余运力开行城际或市域列车在上海十四五交通规划里明确提到了。那么如果运用铁路的富余能力开行城际或市域铁路的话,我认为首先肯定需要考虑的是沪苏通铁路,浦东铁路和沪昆普铁。
沪苏通铁路的设计时速是两百公里每小时,目前在上海境内除了虹桥站就是安亭西站,在苏州境内有太仓南,太仓,常熟,张家港四站,在南通有南通西站,铁路本身也可以接入未来的大型火车站南通站。这条铁路的设计时速本来就和城际列车的一百六十公里每小时的速度没有太多的区别。尤其是沪苏通二期进入了上海之后站点就开始变的多了起来:徐行,宝山,外高桥,曹路,上海东,四团,再加上浦东铁路的沪乍杭线的奉贤海湾,漕泾和金山新城站,足足有好几站,如果开行站站停的列车,必然会极大促进铁路沿线的通勤作用。其实,沪苏通的市域铁路功能和浦东铁路的市域铁路功能早就出现在了计划之中,上海东站规划的五条市域铁路中就有沪苏通的市域铁路功能,而浦东铁路的市域功能未来是要与金山铁路互联互通的,最后通过金山铁路到达上海南站或者是规划引入的上海虹桥站。所以浦东铁路对于虹桥枢纽和上海南站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另外,沪苏通铁路的市域功能也能带动安亭枢纽向上海市区通勤的需要,更好的服务于嘉定新城与上海的中心城的客流需求。所以,总的来说,如果沪苏通和浦东铁路开满了市域铁路,对于沪苏通同城一体化(不知道是否确实提到过这个概念)是有很大的帮助的。
沪昆铁路是一条普速线路,由上海南站担任这条线在上海的始发功能,上海南站目前的铁路输出任务除了担任金山快铁的通勤,剩余的都是停靠着走沪昆普铁的普速列车,也包括部分动集。但是根据规划,上海南站未来将会成为纯高铁动车始发的火车站,与虹桥和未来的上海东站一样,不会看到任何普速列车。而上海南站的普速列车未来将会搬迁到松江南站。
普速列车已然搬迁,但铁路不会拆除。那么上海南站就可以利用沪昆普铁开行到嘉兴的通勤列车。怎么说?就是想办法让沪昆普铁在枫泾与原规划的沪嘉城际互联互通,组成上海南,莘庄,松江南,新建石湖荡,练塘,枫泾三站与沪嘉城际对接后的大动脉,弥补沪嘉不能直接在松江南站设站的遗憾,方便沪嘉一体化,也满足了市内的通勤,并且最好也能研究如何进入虹桥,服务这个立足于长三角与国际的开放枢纽。当然,原有的沪昆普铁也可以在原有的沪杭通道上安排开行市域列车,使普速铁路本身就可以成为城际通勤的一条线路。
以上说法,有确认的,也有个人想法,如有不妥或错误请谅解,并以最终规划为主。
第7位网友观点:
上海20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上海#
2022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一则送达公告,上海莆某贸易有限公司等205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违法失信主体确认)》。上海莆某贸易有限公司等205家公司因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有200家,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0多万元(税额3万多元)至45亿多元(税额7.8亿多元)不等,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15家,分别是:
1.上海儒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195份,金额459276.51万元,税额78077.00万元;对外虚开普通发票5份,票面额累计59.35万元;
2.上海银某铜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174份,金额210988.56万元,税额35868.05万元;
3.上海浦东连某工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10月25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41份,金额112512.10万元,税额19127.05万元;
4.上海渭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36份,金额106685.88万元,税额18136.60万元;
5.上海鹿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022份,金额100015.29万元,税额18429.70万元;
6.上海利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33份,金额52335.46万元,税额7919.73万元;
7.上海今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49份,金额44348.69万元,税额7539.27万元;
8.上海莆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00份,金额27693.67万元,税额3600.17万元;
9.上海欣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611份,金额25917. 06万元,税额4405. 90万元;
10.上海宝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48份,金额17451.06万元,税额2966.68万元;
11.上海晏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350份,金额13478.31万元,税额2291.31万元;
12.上海截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50份,金额12487.91万元,税额2122.94万元;
13.上海邑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71份,金额12408.47万元,税额1613.10万元;
14.上海怩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00份,金额10952.32万元,税额1861.89万元;
15.上海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70份,金额10710.49万元,税额1820.78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一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是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是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虽然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虚开税额不大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或者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甚至250万元以上,但具有自首、从犯、坦白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争取缓刑的结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上海头条#
第8位网友观点:
南京14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嫌虚开发票罪
#南京#
2022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南京市共计有14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500多万元至1700多万元不等,例如:南京轩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93份,金额1780.33万元,税额18.5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虚开金额不大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甲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玄检诉刑不诉〔2021〕Z48号)
1.3.简要案情:王某甲经胡某某介绍,从南京3家公司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45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江苏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江检刑不诉〔2021〕59号)
2.3.简要案情:江苏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开具以B公司名义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金额合计1941728.2元,税额合计58251.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99998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江苏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如何确定?南京地区虚开发票金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呢?上述公司中,虚开500多万元是否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南京地区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虚开发票罪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孙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0111刑初46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虚开发票(票面金额累计9882861.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1.案例二:黄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1刑终53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海A公司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应承担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关于上诉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上海A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二审改判缓刑的相关意见,经查,上海A公司虚开发票达1100余万元,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的偷逃税款及部分滞纳金等共计320万元,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相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出现有关量刑的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判决如下:......上诉人黄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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