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租客卖掉房东的电器,雷神看法:男子卖掉房东电器去旅游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辽宁,沈阳。一男子租房才40天后把房东的电器全部卖掉,拿着钱去广州玩去了。房东发现之后联系他,发现被男子拉黑了,房东联系不上男子只好报了警,准备起诉他。
房东赵女士说,这位男子10月17号才租了她的房子,租金是850元一个月,押金也是850元。男子租房子的时候,一切都很正常。
可是男子租了房子之后,却变得有些不对劲,竟然向赵女士借钱,虽然借的钱不是很多,一次借70元,一次借十元,而借钱的理由也让人觉得很奇怪,竟然只是为了交电费。
赵女士不想在这个方面和男子牵扯太多,所以后面拒绝了男子借钱的要求。本以为,拒绝男子之后,可以和男子之间保持良好的租客和房东之间的关系。可没想到40天之后,男子做出的行为让赵女士感到不可思议。
当时是因为有人要查水费,需要进房子,可是当时男子并没有在家。于是赵女士便想联系男子让他开门,却发现男子已经拉黑她了,赵女士才意识到事情不对劲,于是赶了过来。
让她打开房子,看到房子的东西时她傻眼了,她发现自己新买的洗衣机不见了,并且冰箱,空调,电视机,所有值钱的电器都不见了。她马上意识到这个男子已经把她的电器都卖掉了,为此刘女士损失了5000多元。
随后,为了找到男子的行踪,赵女士经过多方了解,发现男子卖了她的电器之后,已经前往广州去玩了。
赵女士对于男子的做法感到很愤怒,于是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她报案了,并且她准备起诉这位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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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件事情中,不管男子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他租了赵女士的房子才40天,租期并没有到,在这种情况下,他把赵女士的电器卖掉,他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赵女士的合法权益。
那么他变卖房东电器的行为到底是盗窃行为还是侵占行为?
首先先看该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赵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窃走室内家电,价值5000多元,数额较大,由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一般在5000元以上,那么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其次,再看该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男子通过租房子的方式,所以对赵女士房子内的电器他是代为保管的。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男子在赵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赵女士房子里的电器卖掉,将所卖的钱占为己有。
所谓拒不交还,是指在赵女士发现这种情况之后,赵女士要求男子返还这些电器,而男子不愿意返还,或者不愿意赔偿相应的损失。
而事实上男子的所为,他用卖电器的钱去旅游,就已经打算不归还这些电器的钱给赵女士,因此其行为也构成侵占罪。
由于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
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因此男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根本一点在于男子通过何种手段取得财物,即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手段。
在本事件中男子是通过租房子的手段合法占有财物,在财物保管使用期间,产生了非法占为已有的想法,并将财物变卖,并且拿钱去旅游没有要归还的意思,所以他行为应认定为侵占行为。
但是由于男子侵占的金额在5000多元,并没有到达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所以男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子不赔偿赵女士的损失,他将受到一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如果男子拒不赔偿赵女士的损失,由于其已经把赵女士的电器卖掉,属于情节较重,他将会被处15日拘留,并罚款1000元。
这位男子胆子真够大,虽然敢利用租房子的手段,去变卖他人的电器。对于男子变卖房东电器的行为,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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