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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2、一、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5、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6、三、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
7、目前尚无司法解释。
8、四、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徇私舞弊罪”已经取消,分解到后面的各个新罪名中。
9、本条第二款,只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考虑。
10、但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保留了这一罪名。
11、现在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体系,不保留。
12、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对询私舞弊犯罪的司法解释, 对理解此情节仍有参考作用,故附录于此,在后面各罪中不再重复引用。
13、延伸阅读:滥用职权抽逃注册资本罪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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