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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案原办案人员(张志超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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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好,蓉蓉来为大家讲解下。张志超案原办案人员,张志超案详情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第1位网友观点:  山东临沭...

大家好,蓉蓉来为大家讲解下。张志超案原办案人员,张志超案详情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山东临沭县, 法官代替“强奸案被告人”张志超签字“不上诉”、法医藏匿被害人下体擦拭物中没有张志超DNA证据, 张志超控告前述违法行为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2005年1月10日,临沂市第二中学一名女生突然失踪,一个月后其遗体在男厕所被发现。2006年3月,山东临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张志超未上诉。 2020年1月1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中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其无罪。(北青即时报道)

  【法律解读】:这起案件该不该追责一目了然,一个高一学生的青春无端被毁,谁都不能接受。出于公平正义也要追责,追责也是内省,到底刑事案件哪一环出现了问题,我们司法如何进步,如何杜绝冤假错案?

  1、一个冤案翻案的成本有多高?时间成本太高。2012年开始申诉,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指令再审。 五年才看到希望。再到 2020年1月13日上午,无罪释放。从申诉到无罪用了8年时间。

  2、命案必破不等于违规违法办案、不等于降低办案标准!刑事案件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形成链条。但本案认定张志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另一名被告人涉嫌包庇)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张志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造成了本案的冤假错案。

  另外张志超申诉中曾控告刑讯逼供,如果存在这是典型的违法犯罪。法医隐藏没有张志超DNA证据,如果出具虚假的司法鉴定的,构成伪证罪。法官代替签字剥夺上诉权的,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违法,违法办案。希望公平正义照耀本案,带来司法进步。关注@苗培刑事辩护律师

第2位网友观点:

  对于劳荣枝案,大家都希望她死,可能连法官心里也是希望她能死,但一切判罚都靠证据,不以主观情绪定罪。司法原则是疑罪从无,没有人愿意做第二个张志超,第二个呼格,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更重要。

第3位网友观点:

  #律师:有女研究生想和张志超谈恋爱#1月26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依法支付赔偿金332万。2005年2月,张志超被指控在山东临沭校园强奸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于次年被山东临沂中院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2020年1月,当地法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张志超被宣判无罪。1月26晚20:00来观观直播间连线张志超辩护律师一起听听具体情况。

第4位网友观点:

  #最高检工作报告#【对2018年以来改判纠正的246件刑事错案启动追责】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巩固深化改革成果,重在检察责任落实。2021年,最高检对2018年以来改判纠正的246件刑事错案启动追责,“张玉环案”“张志超案”等错误关押十年以上的22件直接督办,从严追责问责511名检察人员,其中相关检察院班子成员134人,退休人员122人。“终身追责”不是口号,“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不是口号。#两会看检察#

第5位网友观点:

  #被判奸杀十年后疑似真凶现身#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在淄博市中级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改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2006年3月6日,16岁的张志超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入狱13年后,经过再审,山东省高级法院宣判他无罪。这一旧案再次引发人们的关注,本文从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来分析。

  首先,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他们肩负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的职责。公安机关不仅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还要予以核实。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检查。而张志超案件中证人证言有出入,前后矛盾,警方都没有分析;死者的死亡时间认定也没有;尸检结果中没有列明死亡原因;张志超的证言也前后不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留下精液。很多关键证据的缺失为以后的翻案提供了可能。

  2.等案件到了检察院以后,检察院就要审查,对具备条件的才能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必须要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查明证据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同时也要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张志超前后口供不一,检察院没有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时有无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证人证言的情况。审查起诉是整个诉讼活动中间环节,如果当年检察人员能详细审阅卷宗证据材料,发现疑问,再根据案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下才能做出判决。如果出现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有证据表明张志超当时在教室没有作案时间,学生证言也互相有出入,这就说明案件在审判阶段,证据也是有瑕疵的,不够充分。

  该案的结果适用了疑罪从无原则,这也反映了当年社会治理和办案问题。正义只会迟到,不会缺席,只不过这样得来的正义代价实在太大。

第6位网友观点:

  #最高检工作报告#【对2018年以来改判纠正的246件刑事错案启动追责】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巩固深化改革成果,重在检察责任落实。2021年,最高检对2018年以来改判纠正的246件刑事错案启动追责,“张玉环案”“张志超案”等错误关押十年以上的22件直接督办,从严追责问责511名检察人员,其中相关检察院班子成员134人,退休人员122人。“终身追责”不是口号,“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不是口号。#两会看检察#

第7位网友观点:

  #入狱13年的张志超将领3百万国赔#2005年山东某初中女学生被奸杀,2006年3月,16岁的张志超被判无期徒刑,2020年1月13日张志超被山东省高院宣布无罪,当庭释放。张志超被错误羁押5449天,明天其将到法院领取国家赔偿金332万元。

  [究法通律说法]

  谁也不愿意用15年的青春换取332万元,它们弥补不了失去的自由和遭受的屈辱与痛苦。这是张志超的心灵独白,更是对那些办错案的司法工作者的无情控诉。时光不能倒流,光阴真实无价,国家赔偿不过是无奈的经济换算罢了。

  1、 张志超被错误羁押5449天,根据法律规定其可以获得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449*346.75元=188.944075万元,剩下的332万-1,88.944075万-5500元=118多万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的5500元是当年法院从张志超家里划扣的,因此也应当返还。346.75元这个东西是什么,它是怎么来的。346.75全称是2019年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这个标准每年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当然只能发布上个年度的。张志超申请赔偿788.9万元,为什么只赔偿了322万元呢?

  2、 现在国家赔偿基本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另一部分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按照你所羁押的天数计算就可以,是不变的,精神损害赔偿是赔偿的法院综合考虑①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②侵权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③侵权的手段和方式④罪名和刑罚的轻重⑤纠错的环节及过错⑥赔偿请求人居住地方的生活水平。总之一句话:精神损害赔偿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酌情考虑居住的地方。精神损害赔偿其实一开始并不在国家赔偿的范畴之内,它是在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加入的。

  3、 说到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事,我们来说一下亡者归来赵作海冤案。2010年国家赔偿法是2010年4月29日通过的,2010年12与1日开始施行。赵作海案于2010年5月5日河南省高院决定启动再审,5月8日河南省高院审委会决定①撤销以前的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②连夜制作文书,并立即联系监狱放任③启动国家赔偿程序。2010年5月13日商丘市中院将65万元国家赔偿和生活困难补助65万元交给了赵作海。从上面可以看出这两级院的行动真是迅速。赵作海被错误羁押4019天,对其人身自由赔偿是50万元,因为这个时间节点精神损害的法律条文并没有实施,又给了他生活困难补助金15万元。2020年张志超5449天,赔偿332万,合计每天赔偿609元,而2010年赵作海4019天,赔偿65万,合计每天赔偿162元。

  有人说,正义会迟到,但是从不会缺席;也有人说,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的。其实这两种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前一种意在表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而后一种时刻警示我们,要坚决杜绝冤假错案,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与所有的法律人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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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位网友观点:

  【张志超被偷走的15年:大年初三被抓,此后过年像噩梦】2005年,山东临沭县高一学生张志超被校友指认为一起奸杀案的嫌疑人,被判无期徒刑。张志超称曾遭两天两夜刑讯逼供。今年1月份此案再审,改判无罪。我们在苏州见到了出狱后的张志超,他对周边事物充满了好奇,“在一种真实与不真实之间徘徊,里面的15年像噩梦”,第一次坐电梯,第一次坐地铁,第一次用智能手机,第一次用手机支付……他比同龄人落后了15年。“恍如隔世,一下子穿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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