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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公子说法:吉林一女子救护车上身亡(官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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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好,蓉蓉来为大家讲解下。襄公子说法:吉林一女子救护车上身亡,官方回应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患者在转运途...

大家好,蓉蓉来为大家讲解下。襄公子说法:吉林一女子救护车上身亡,官方回应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患者在转运途中死亡,无资质救护车需要担责吗?吉林长春,两年前的一桩医疗纠纷案,牵出救护车无资质问题。

  2020年7月,吉林长春女孩刘丽丽患病入住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7天后病情恶化,医生建议转院。

  家属仔细考虑后决定转往北京某医院治疗,考虑到前往北京有980多公里,有11至12小时车程,刘丽丽的弟弟表示希望带姐姐乘飞机前往北京。但医生说考虑到患者病情,不能乘坐飞机,只能乘坐救护车转院,否则不允许刘丽丽离开医院。

  鉴于此,刘丽丽家人在院外联系了一辆“救护车”。但在此过程中,有自称是该院救护车工作站的人员告诉他们,外面救护车都是“黑车”,劝他们使用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的救护车。家属们认为有道理,便同意了。

  车辆来后,刘丽丽母亲张女士等人见那辆车身上写有“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字样,车头有“急救”二字,外观装饰和救护车完全一样,张女士等人便相信了那是医院的救护车。

  根据对方要求,张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1万元费用。但不幸的是,在转运途中刘丽丽就不治身亡。而为了让救护车帮助将刘丽丽尸体运回长春殡仪馆,张女士又被迫支付司机3000元运费。

  张女士后来发现,运输女儿的车辆,其实是吉林仁康急救站名下的车辆,于是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投诉。

  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调查发现,吉林仁康急救站实际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违规执业,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万余元,罚款13万余元的处罚。

  这真是让人大跌眼镜,口口声声说别人的救护车是黑车,原来自己的才是黑车。

  那么这辆车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从法律上看待这件事?

  1、无资质的救护车是否需要为患者的死亡负责?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救护车似乎不应对刘丽丽的死亡负责。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一法条只适用于一般的客运服务,而这里显然不是一般的客运服务,而是运输兼具救护的特殊服务,否则也不可能支付如此高的服务费。

  虽然使用有资质的正规救护车,也难保刘丽丽途中不死亡,但现在救护车没有资质是已经查明的事实,而刘丽丽家属付款显然是为了取得正规的救护服务。从违约的角度来看,救护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院该担何责?医院在救治刘丽丽的过程中有无过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但这里医院对于救护车无资质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这里医院过错有二,一是和没有取得救护资质的一方签订转运协议,二是默许救护车上喷写“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字样。这就导致患者误认为这些车辆不但有救护功能,而且误认为是医院方面的救护车。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于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方面具有过错,对由此给患者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目前,因为各方面因素的限制,我们尚不具备免费医疗条件,故而允许商业化医疗救助的存在。但毕竟是救死扶伤,相关医疗救助机构在赚取利润的同时,一定要秉持医者仁心,否则不但会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想赚取的利润也会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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