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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死亡34人受伤,还有12人失联……”辽宁盘锦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盘山县浩业化工有限公司烷基化装置维修过程中发生爆炸起火。经初步核实,已造成2人死亡,12人失联,4人重伤,30人轻伤,伤者已入院治疗。
目前,当地官方发布情况通报,表示火势已得到控制,余火处于稳定控制燃烧阶段,关联装置、罐区处于受控状态。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对企业周边空气质量进行动态监测,各项指标正常。
(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作者稍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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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官方通报情况来看,由于该起事故已造成2人死亡,12人失联,4人重伤,30人轻伤。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极有可能属于较大事故甚至重大事故?
现实生活中,由于安全事故是经常发生的,发生安全事故后,要对安全事故等级进行划分,再依据安全事故等级,进行报告。并且,如果隐瞒安全事故不报的,有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依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界定,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第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也就是说,在本起安全生产事故中,已经致2人死亡,12人失联,4人重伤,30人轻伤,已经属于“较大事故”,并且,从事发现场的情况来看,10年的12人中,极有可能存在生命危险,那么此时有可能上升为“重大事故”。并且,由于事发后不久,当务之急就是调集各种救援力量,救助伤员,寻找失联人员,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必须向上报告,同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目前官方通报相关事故责任正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在之后的调查过程中,确认属于事故责任,那么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什么罪名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事发公司曾因环保以及消防问题多次被处罚。比如说,2016年,该公司因为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被消防部门处罚。2022年,该公司还曾因偷逃成品油消费税问题被税务部门通报。可以看出,这家公司可能存在着较大的生产经营隐患,尤其是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问题,那么这起事故比较可能是人为原因导致的(目前初步调查结果是因为工作人员维修管道时操作失误,导致油量泄漏引发事故)。
实际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候,第一时间要积极救助伤员,其次才是对事故发生原因、经过进行调查,并且进行责任认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有关责任人员极有可能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了,比如说,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那么,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如果相关责任人被确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可能面临何种刑罚?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该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临近春节,希望大家注意安全,过个平安年。祝伤者平安,救援人员平安。也希望相关生产企业汲取教训、抓早抓小,排查各种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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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一化工厂爆炸多人失联 企业:事发前工人正维修泄漏管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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