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蓉蓉来为大家讲解下。娟姐看法:男教师骚扰女生被撤教师资格拘十日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四川泸州,一女中学生发文声称,自己被学校的一名男老师多次发信息骚扰,据女子公开聊天记录截图显示,男老师问女中学生“一台苹果手机换你一晚,愿不愿意?”事发后,学校及当地主管部门回应称,涉事老师已被停职检查。
目前,警方发布通报称,涉案老师名叫徐某,今年37岁,女学生反映情况属实,并查证徐某于今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期间,多次发送引诱和侮辱等信息给该女中学生,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故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治安处罚。
1、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老师应当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并应当竭尽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人侵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本条规定后半段同时还指出,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也就是说,竭尽全力保护、预防学生不受侵害是每位老师的法定义务。可徐某身为老师不仅违反师德,没有正确履行作为一名老师应尽的义务,反而用物质引诱自己的学生,意图不轨!其行为令人发指!必须严惩!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规定,多次发送侮辱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不论是发送侮辱信息,还是为达到目的而发送信息引诱未成年人,只要干扰到当事人正常生活的,就应当受到处罚。
本案中,徐某作为一个老师违反师德,多次骚扰、引诱未成年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顶格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发送信息侮辱、骚扰他人不仅是违法行为,同时还是民事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其民事权利在于其监护人。因此,学生的家长有权要求徐某承担公开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4、《教师法》第37条规定,老师有品行问题或违反本法其他规定行为的,由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具体而言,不论徐某是在学校教哪一个科目的老师,只要其身份是一名老师,那么其行为就应当严格遵守本法的每一条规定。
而徐某的品行到底有没有问题,相信大家有目共睹,且公安机关已经证实。那么其行为是要行政处分还是解聘,相信主管部门自有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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