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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女子用地摊货换走闺蜜孩子金手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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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蓉蓉来为大家讲解下。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女子用地摊货换走闺蜜孩子金手镯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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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9日,河南洛阳,一宝妈在宝宝满月时,在金店花了4000多元,给宝宝买了个金手镯,当时还发了朋友圈。可最近宝妈给宝宝换衣服,宝宝手上的金手镯不小心掉在地上,宝妈去捡起来时,却发现质量明显比之前轻了很多。

  发现不妥后,宝妈立即拿去金店验证真假,被认定是假的后,宝妈立即报警求助。可警方调查出来的结果,让这位宝马真呼“不敢相信、信错人了!”

  原来宝妈发了朋友圈后,其微信好友一位多年未联系的闺蜜王某,就以看宝宝为由,隔三差五地到宝妈家里窜门。随后趁无人时,将其20元从网上买来的假手镯,换走宝宝手上的金手镯。

  据王某称,事后其心理非常内疚,这么好的感情,自己却做出这种对不起人的事。因此想着过段时间再找机会,把真的再换回去。

  可不曾想,还没来得及换就被警察找上门了。目前,王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该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得很清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000元-5万元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不足2000元的,按治安处罚。

  具体到本案,王某以非法占有金镯为目的,偷梁换柱,将真的金镯偷走,无疑已经构成盗窃罪。

  而所谓“数额较大”,即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全国并不完全一致,根据各地的生活水平经济状态来判定,但一般达到2000元即可立案。

  根据《关于河南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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