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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政策政策依据: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的通知》(湘教发[2006]49号)(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005初中、003小学)入学、升学的政策规定入学原则:按照“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原则招生,严禁组织升学考试。
2、2、招收对象:小学招生对象为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满6周岁的儿童。
3、初中招生对象为当年的小学毕业生。
4、3、招生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筹管理。
5、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市教育局协调,两区教育局统筹,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
6、市直中小学委托北湖、苏仙区教育局负责划片,其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北湖区、苏仙区教育局负责划片。
7、两区的划片招生方案须报市教育局审定后方可实施。
8、4、入学办法:(1)、农村学校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入学;分布在农村的县(市、区)属学校由县(市、区)教育局划定招生区域。
9、(2)、城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凭户口簿、父母的房产证到本招生区域内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有住房但尚未领取房产证的,凭户口薄、父母的购房发票到本招生区域内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具有市中心城区户籍,但不具备上述招生条件的,由两区教育局根据其常住地所属招生区域,指定学校安排入学。
10、(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实行“学生自愿报名、学校自主招生”的办法招收新生,但不得以文化考试成绩选择新生。
11、民办中小学可以根据学校办学特点,采用生源地所在学校推荐或者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面试(查看学生资料、答问以及体育艺术特长测试)招生。
12、民办中小学可以跨区域招生,但须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招生方面给予民办学校支持。
13、二、普通中小学转学(008高中、005初中、003小学)的政策规定:学生不得任意转学。
14、确应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经批准后可以转学。
15、符合转学规定的学生,按如下程序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学学生本人和家长向转出学校写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和教务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
16、2、凭转出学校批准的转学申请、学籍证、户口迁移证和家长工作调令或转业证等材料到转入学校开出《接收证书》,并经转入县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股)审批、签署意见。
17、3、凭接收证到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书》,经转出县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股)审核有关证件,认定会考成绩,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
18、其中,跨省、市(州)转出的高中学生须持转学证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加盖公章,并出具高中毕业会考有关科目成绩证明。
19、4、凭转学证到转入学校办理正式入学手续。
20、三、中招考试政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政策依据: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的通知》(湘教发[2006]49号)、省教育厅《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05]35号)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
21、高中招生坚持招生考试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两考合一”,严禁擅自组织单独的高中招生考试。
22、全市统一时间报名和填报志愿,统一命题制卷、统一组考、统一实行网上阅卷及发布考试成绩信息、统一录取和注册学籍。
23、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时间为6月份。
24、(一)学业考试考试科目。
25、 ①全市统一考试科目:思想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
26、其中,地理、生物考试在八年级结束时进行,其它学科在九年级结束时进行。
27、②学校组织考试科目:体育与健康。
28、2、考查科目(项目)。
29、艺术(音乐、美术)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语文、英语口语交际。
30、考查科目(项目)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各校自行组织。
31、(二)考试成绩的呈现方式学业考试成绩以等级方式呈现。
32、其中,用于初中生毕业颁证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于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成绩分为A、B、C……若干个等第。
33、(三)考试结果的运用统一考试科目的考试结果是初中毕业生颁证的重要依据。
34、其中,思想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七个科目的考试结果作为初中毕业生升学的主要依据之一。
35、2、体育与健康考试结果和考查科目(项目)的考查结果体现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
36、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等第由市教育局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给学校和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
37、(四)综合素质评价按照《关于印发<郴州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郴教通[2006]26号),组织开展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38、(五)高中招生录取高中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招生学校共同参与实施。
39、录取的主要依据是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等第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
40、录取办法:根据考生志愿和各校招生计划,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照差额投档的原则,分批次择优录取。
41、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限等第、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
42、(六)建立特长生招生制度招生对象:在体育、艺术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
43、2、特长生招生计划的确定:经省教育厅审批具有举办体艺特长班的学校,按省教育厅审批的班数确定特长生招生计划;不具备招收特长班资格的学校,特长生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5%。
44、3、选拔方法与录取程序:①招生学校对学生进行专业测试,认定特长生资格;②具备特长生资格的学生到招生学校参加中考,招生学校根据其学业考试等第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放宽条件录取。
45、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政策政策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4〕7号),市教育局《关于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就学问题的通知》(郴教通[2004]20号)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户籍地有监护条件的,原则上应在户籍地入学。
46、在户籍地没有监护条件,要求在流入地就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流入地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或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劳动合同》)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7、外来经商人员子女要求在流入地就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流入地暂住证、在郴经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48、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和外来经商人员子女在教育教学、管理和收费等方面,与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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