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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现金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1. 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各项工资性补贴; 2. 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3. 支付各种抚恤金、学生奖学金、丧葬补助费; 4. 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种奖金; 6.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7.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现行规定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 8.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3、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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