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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直公积金提取打款到开立的账户或者指定的账户。
2、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交的资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3、阳光住房公积金卡;4、以配偶或夫妻双方名义购买自住房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注:以配偶名义在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自住房的,不得提取公积金)5、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配偶还须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受托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合法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6、职工在异地(非长沙地区)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网上查询购房情况的途径或当地房产局的查询电话,中心须查询购房事实后,方可审批提取。
3、扩展资料:职工因工作或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的,原则上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统一办理,按以下符合条件提供相关资料:在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在长沙地区无房):本人户籍证明原件;2、在职工本人工作所在地购房的:职工本人单位出具被派驻异地工作的证明和职工 异地购房事实证明(证明须注明购房所在地区、小区名称、栋号、房号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3、在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购房的:职工本人单位出具夫妻两地分居证明和在户籍所在地购房事实证明(证明须注明购房所在地区、小区名称、栋号、房号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配偶户籍证明;4、在职工配偶工作所在地购房的:职工本人单位出具夫妻两地分居证明和在户籍所在地购房事实证明(证明须注明购房所在地区、小区名称、栋号、房号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配偶工作证明(配偶工作地的纳税证明或配偶在工作地缴交养老保险证明或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可要求提取人补充其他相关证明,并报省直中心领导审批。
4、参考资料来源: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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