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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别如下:法律上的不同(1)气瓶充装许可要参照的是《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2、(2)《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3、(3)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4、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5、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6、2、主要内容不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章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第十六条 承担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7、监检机构所监督检验的产品,应当符合受检单位所取得的制造许可证书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8、2、第十七条 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1)前者的内容包括对气瓶的一般规定、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气瓶附件、安装、定期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
9、(2)后者的内容包括气瓶设计与制造,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气瓶充装,气瓶定期检验,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罚则。
10、3、监督检验工作分工不同(1)《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十八条 监检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实际情况,派出相应的监督检验人员,及时完成监督检验任务。
11、(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应当对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为检验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确保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12、监检机构应当对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负责。
13、扩展资料:中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是由我国劳动部于1989平12月颁布的旨在加强气瓶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法规。
14、该规程适用于正常使用温度(一4℃~60℃)下丨吏用的、公称压力1.0~30MPa、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15、2、但不适用了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灭火用气瓶及非金厉材质的气瓶,也不适用于运输工具上和机械设备上附属的气瓶或压力容器。
16、3、本规程是气瓶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17、本规程内容包括对气瓶的一般规定、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气瓶附件、安装、定期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
18、另外还包括4项附则。
19、参考资料:《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百度百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百度百科百度百科-中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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