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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时轻微伤的损害不严重,但也需要对伤者作出赔偿,具体赔偿视实际情况而定。
2、关于赔偿费用,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就可以根据医疗费、误工费等具体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3、 具体赔偿: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4、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5、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6、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7、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8、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9、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10、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1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3、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4、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5、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16、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17、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18、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19、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0、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1、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3、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50元×住院天数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4、扩展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5、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26、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7、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8、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9、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30、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31、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2、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33、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4、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35、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
36、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37、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38、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39、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0、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41、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42、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3、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4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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